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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企业清算日期的纳税筹划方案

思路: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清算所得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如果公司在清算之前仍有盈利,清算所得为亏损时,可以通过将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转移到清算之前,以抵销企业的盈利。这种转移可以通过改变清算日期的方式实现。

案例:

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0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8月22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与9月1日开始正常清算。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2017年1月至8月公司预计盈利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预计9月份该公司将发生费用80万元,清算所得预计为-20万元。

问题来了,税点点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怎样计算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并提出税务筹划方案。

以9月1日为清算日期,2017年1月至8月盈利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清算所得为-20万元,不需要纳税。该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费用在清算之前发生,这样可以将100万元的盈利予以抵消。该公司可以在公告和进行税务申报之前,由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到10月1日,并于10月2日开始清算。公司在9月1日至9月30日贡发生费用80万元。假设其它费用不变,清算所得将变成60万元。此时,该公司2017年1月至9月的应纳税所得额:100-80=2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清算所得为6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万元,减轻税收负担:25-5-15=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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