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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烟台,哪些居民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哪些人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让生活困难人群有房住、有饭吃、看得起病、读得起书、有能力养活自己。记者昨天从烟台市政府办获悉,日前,烟台下发《烟台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这8种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哪些居民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办法》中规定,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农村常住户籍居民在本市城镇长期就业和生活、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2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以及无责任归属及责任保险赔偿的突发性重大灾害或事故等原因,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影响基本生活,且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逐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哪些人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记者了解,对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孤儿生活保障待遇。

  记者了解,特困人员供养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医疗救助:住院诊疗费等费用减免70%

  医疗救助对象患医保门诊大病,凭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取暖费、常规手术费减免70%,检验费和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30%。

  特困供养人员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优先给予救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当年个人自付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在学前教育阶段,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发放政府助学金;

  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国家助学金;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或者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

  申请教育救助的,持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救助: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等方式实施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通过保障性住房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先由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再由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和其他财产状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就业救助:确保家庭中至少1人就业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经登记、核实后,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规定享受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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