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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了,网上认证那点事儿...

常见问题


1
 网上认证识别问题:这两天大量用户反映在网上认证时,发送发票数据后收到回执提示“密文有误,认证不通过”的情况,经测试,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使用百旺税控盘开具的发票(左上角有机器编码的发票)。经过紧急联系协调,发现发票中出现星号的样式不同,由于此情况导致纳税人无法认证通过(具体情况见下图)。


方法一:  认证不符的发票通过台账查询后进行修改再发送

方法二:   认证两次不通过的发票,可以通过台账查询到该发票后删除并重新扫描发送即可



友情提醒:

        如果您企业是A类或者B类企业,增值税发票认证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相关操作请咨询您的开票软件维护商,例航天信息联系方式:962366百旺金赋联系方式:4006112366

2
 网上认证作废问题我司发票认证后对方通知发票作废,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要退还给对方?对方是不是要去当地税务局开作废证明,联系我方协查?
方法:  购方已认证的发票应按规定保管不应退还销方,购方应在开票系统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作进项转出,销方凭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然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方。 对于销方违规作废的发票,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核查系统”进行监控和调查。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下面小编根据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给大家列出来一些吧!

一般纳税人: 

准允抵减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减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十条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准允抵减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减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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