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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201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实务(十三)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来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5月底前都可以做汇算清缴的申报,因此我们建议填写申报时间为每月申报期之后,以避开高峰期。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表样(如下):

二、填报口径: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2.分项进行填报。分受捐单位明细填报,填报时接受捐赠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需要提醒的是不是分项填报;


3.企业若涉及捐赠支出纳税调整事项,应填报所有非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因为计算扣除限额是按照全额计算,如不填报所有非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否则无法进行纳税调整;


4.本表为开放式表格,可填报行次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表格式。


三、填报注意事项:

捐赠支出不可税前扣除有但不限定以下几项:

1.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除属于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含公益性捐赠)情况外,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非纳税调整后所得。


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4.没有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企业通过报纸等媒体向贫困山区捐款,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将货币资金、实物等资产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的范围,应视为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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