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答疑解惑】发生资产损失,哪些用清单申报?哪些用专项申报?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关于资产损失有两张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 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那么发生了资产损失,哪些资产损失用清单申报方式?哪些资产损失用专项申报方式?


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转载]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子公司进行注销,可否在汇算清缴中作为投资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吗?
又到汇算清缴时,纳税人该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企业存货以低于成本价出售,是否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损失才可以税前扣除?
【每日一题】被顾客损坏的商品是否属于存货的正常损耗?
【收藏】资产损失怎么破? Get税前扣除政策再也不用怕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