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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4月13日)


为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2017年第6号公告,制定并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调查调整、相互协商等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原文件相比,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有啥变化?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税务总局规范特别纳税

调整相关问题

Q

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是否会被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企业不提供特别纳税调查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被调查企业可以在责令限改期内补充提供资料。被调查企业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Q

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应当特别避免的几种行为?

A

《办法》强调了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几种避税行为,企业在实际的关联交易中应予以关注,以减少税收风险。

  (一)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的企业,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研发失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由关联方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二)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隐匿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

  (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抵消关联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

Q

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

A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这里包括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也就是说,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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