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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新个税政策实施后,个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该如何缴纳个税呢?

1.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2.个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4.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案例1

小王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9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10000元,A单位和B单位各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中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时都可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小王需在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按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其中只能减“一个”减除费用六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案例2

某个人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可以选择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在其中一个单位扣除,也可以二个子女的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分别在不同的单位扣除。

员工自己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每项的申报方式要选定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定给指定的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来源:宝山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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