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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最新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原“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废止。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自此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亦同时废止。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医疗纠纷鉴定4300元/例的规定,对各地亦不再具有约束力,其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7年3月22日司法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抓紧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尽快制定出台有关收费标准。

2017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再次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截至目前,各地均已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本公众号“医患纠纷那些事”对全国各地医疗纠纷(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了汇总,形成汇总表如下:

说明:

1、价格均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2、费用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3、专家评审费可能需要另计;

4、涉及对多个医疗机构过错鉴定,从第二个开始可以协商降低标准收费;

5、“医疗损害后果评定”是指:评定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医疗过错评定”是指: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是指:指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原因力大小。

6、对于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以在规定上浮基础上再上浮一定幅度确定。

7、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一般指:

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案件;

多发性损伤,有三处或以上构成等级伤残的;

同一人身损害致三次或以上住院治疗的;

同一人身损害案件需作三类或以上鉴定项目的(以收费项目);

被鉴定人住院次数达三次或以上的;

涉及多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

涉及特殊检材样品检验的案件; 

重新鉴定的案件;

案件争议时间长,案发时间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案件或者鉴定人出庭质证后仍存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

检材有严重缺陷的案件;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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