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广东赖某收到2万多美元约18万人民币的汇款且转账,可是半月后,银行操作失误又转给赖某18万。3年零10个月后,银行要赖某返还不当得利遭拒后起诉,法院判决返还。赖某上诉,二审改判。
#中山头条# 原来,赖某在银行的“待清算外汇资金外汇汇款批量挂账”账户,收到一笔27296.25美元的汇款。到了第10天银行向赖某转账。
于是赖某兑换人民币约18万元,离开银行。可是10多天后银行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重复支付约18万人民币给赖某。
赖某欣然接受,并要求工作人员把钱转到另一张银行卡上。
果然,没过几天,银行将约18万人民币的转入了赖某的银行卡上。赖某暗自窃喜。可是3年10个月后,银行开始多次请求赖某返还18万人民币,却遭到赖某拒绝。
(案件来源 广东省高院)
“离柜概不负责。”是银行的格式条款合同。
通常银行多给客户钱,追偿未果,拿出监控证据起诉到法院。法院总会判决:客户返还不当得利且支付高额利息以及诉讼费用。
果然,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赖某返还不当得利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普法行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他人利益并且致使他人受损失的行为。
据《民法典》12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主张受益人返还。
通常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本案中赖某在法庭上以超过时诉讼时效为由,行使抗辩权的行为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应当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及侵害人是谁之日起计算。
而被告赖某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一次又一次的错误,使银行受到损害却不自知,造成银行自侵害之日起3年10个月后才发现。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银行工作失误之日起计算。
但一审法院则认为,银行权利被侵害之日应该从银行发现工作失误以后开始计算。
可见原被告双方对诉讼时效的理解,有很大的争议。
通常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权的,法院确认后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过了诉讼时效的原告虽有起诉权利,却丧失胜诉权,
《民法典》规定3年诉讼时效,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惩罚那些怠于行使权利且让权利沉睡的人。
最终赖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银行起诉已超过时效,诉讼费等费用由银行承担。
银行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被驳回。
最后,由于银行超过诉讼时效,怠于行使权利,造成不当得利不能返还。再次告诫我们: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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