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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景区,北京赵先生一家3口花了10000多来游玩 万万没想
贵州,某景区,北京赵先生一家3口花了10000多来游玩。万万没想到,通过步行道时,赵先生儿子去河边洗手,不慎跌落河中,被激流冲走。赵先生奋不顾身跳进河里救儿子,但没能抓住儿子。妻子一看父子俩都掉进河里了,也跟着跳了下去,但也被激流冲走了。

赵先生好不容易爬上岸,但妻儿早已不见踪影。后经搜救确认妻儿双双溺亡。赵先生悲痛不已,找景区和旅行社索赔未果,一纸诉状将景区告上法庭。

旅行社抗辩,工作人员在旅游团的群里提醒了大家注意安全,不应承担责任。景区抗辩,已经在涉水区域设立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尽到了管理责任,所以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儿子落水,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景区虽然设立警示标志,但未加装护栏。而且从步行道到河边已经被趟出了一条小道,景区未做相应处理,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定景区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景区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景区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而旅行社的导游仅仅在群里提示风险,在特定地段并未强调,所以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赵先生没有上诉,所以只能维持原判。

本来想带一家人出去放松度假,没想到飞来横祸,妻儿和他阴阳两隔,对于赵先生而言,绝对是不能承受之重。

但作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因为自己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确实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景区确实也存在过错。不能因为你设置了警示牌,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景区的步行道长达10公里,景区不可能有那么多人提示游客。但是完全可以在危险路段设置护栏和警示牌。否则,还是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旅行社的导游,仅仅在微信群里告知大家,可以理解为一般性告知,在特殊地段还应当提醒游客,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但是,即便旅行社有过错,因为赵先生没有上诉,也就是认可了一审判决的内容。所以,景区上诉,只能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审理和判决。

赵先生没有对一审判决中关于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上诉,所以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法院也无法支持。

打官司是无奈之举,但如果不懂诉讼程序,可能会让自己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实体判决。所以,建议大家遇到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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