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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吓人了!”,内蒙古呼和浩特,晚上11点多,某酒店,王女士已经
“太吓人了!”,内蒙古呼和浩特,晚上11点多,某酒店,王女士已经睡着了。突然,有人敲门。王女士问“谁呀”?这时传来一名男子的声音,“酒店送水果”。王女士表示“不需要”。万万没想到,突然传来房卡刷门的声音,进来一名男子。王女士惊恐万分,大喊“我不需要,你要干嘛”。双方僵持了月30秒钟,男子才退了出去。而这30秒对于王女士而言,简直像一万年。

事后,王女士赶紧电话前台问怎么回事,得到的回应是不知道,王女士更加后怕了。后来得知是酒店的保安给房客送水果。王女士要求酒店和保安公开道歉,开除保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酒店承认管理不善,已经给王女士道歉。并希望王女士不要为难这名保安,称“他50多岁了,上有老下有小,如果这事说出去,他的工作就丢掉了”。事后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建议王女士报警处理。

据酒店工作人员称,正常送水果是7-9点。但因为工作聚餐,所以9点半才开始送餐。男保安送到王女士那里时,已经很晚了。

但是,王女士不能理解的是,送水果可以理解。哪有大半夜送水果的?为何在自己已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男保安还刷开了自己的门?对此,酒店方称,可能是保安没有听见王女士的声音。

即便是没有听见客户回应,也不能强行开门吧?毕竟已经11点多了,客人可能不方便或者已经睡着了。换任何一名女客人,都得吓得半死。

好家伙,住了个酒店,吓了个半死!这体验真是够刺激的。酒店这管理,真的是让人无语。

那么,本案该如何评价呢?王女士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首先,男保安的行为显然是不当的,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任何人不得侵扰、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王女士入住酒店,那么在入住期间,该房间的使用权就归王女士所有了,属于她的私密空间。未经她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她的房间,否则就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安宁权。

具体到本案,男保安在晚上11点,敲门后未经王女士同意刷开开门,无疑已经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男保安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除了本人赔礼道歉外,其后果应当有酒店来承担。

其次,酒店显然是管理不善,由此给顾客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酒店应该培训送水果的流程,如果出现敲门没人应答或者顾客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刷开进入房间。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但酒店的保安在送水果时却刷开进入,显然是酒店房的管理不善,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当由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王女士要求开除保安、赔偿2万元是否合理呢?

王女士可以要求酒店和保安赔礼道歉,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她是没有权利要求开除保安的。毕竟保安和她之间是侵权关系。而保安和酒店是劳动合同关系。她不能因为自己侵权就要求酒店开除保安。

当然,现实中发生这样的事。酒店方为了息事宁人,为了酒店的信誉,有的会将涉事的保安开除。但这种事确实不好界定,也没有太大的意义。还不如赔偿来的实际。

至于王女士要求的2万元损失,恐怕在法律上也很难获得支持。

王女士索要的2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这个诉求但前提是受到实际损害,法院会根据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等方面综合考量认定。

具体到本案,如果王女士受到惊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经法医鉴定后,法院才能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只是受到一般惊吓,且保安确实是在执行送水果任务并无其他意图,那么,即便王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只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不会超过5000元。所以,本案最好的方式是协商解决。

有人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对此,您支持王女士的做法吗?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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