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去给儿子提亲,礼物都买好了,得知亲家喜欢抽烟,急忙去超市花2800元买了四条软中华。原以为万事大吉,哪知一周后儿子女友竟然拿着四条烟推给她,说是假烟,女子羞愤无比,直接去找超市讨要说法,结果意外。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女士的儿子准备订婚,她要购买提亲的礼物,谁料礼物买齐后,她又听说未来亲家喜欢抽烟,就返回超市买香烟。
一条软中华700元,她要了四条,李女士付款后,要求店员扫描香烟上的验证码辨认真假,店员却说设备坏了,无法扫描。
李女士又让店员把香烟的条形码打印到发票上,这样万一有什么争执,也好有个证据。
但她这个提议依旧被店员拒绝。说他们卖的都是正品,绝不会有假烟。
李女士想到今天是去提亲,不能失礼,就急匆匆离开。
那天中午,双方父母相谈甚欢,并且商议了孩子们结婚的日子。
长久以来,李女士一直担心儿子的婚姻,这下婚期已定,她终于放下心来。
谁知一周后,未来儿媳拿着香烟来家里,说这是假烟,让她去调换。
李女士尴尬万分,还真是怕什么来什么,没想到去提亲竟然买到假烟。这可太丢面子了。
未来儿媳安慰她:阿姨,这不是你的错,我们没有有怪你,我爸爸拿回来,是让你去维权,他知道你一定是花正品的钱买到假货了。
李女士感慨于亲家的理解。拿着香烟就去了超市。要求调换。
店员不屑地说:“你认识真假吗?这好好的真烟,竟被你说成是假烟,我真无语!
李女士笃定亲家不会骗自己,当场报警。
民警们也无法认清是否假烟,他们又联系烟草局,把四条香烟拿去鉴定。
鉴定结果,四条都是假烟,
李女士顿时就来气了,想到刚才店员说的那些话,现在这鉴定结果就是在打他们的脸。李女士说:刚才让你们退你们不退,现在鉴定是假烟,你们就应该退一赔三。
听到李女士这么说,店员也来了一句惊人之言,他说这四条香烟不是他们超市卖出去的。
李女士勃然大怒,想到超市前后两副面孔,她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了。
法庭上双方陈述了各自的理由。
1、李女士拿出购买香烟的发票和支付凭证,证明这四条香烟就是从该超市买的。
李女士又拿出烟草局的鉴定结果,证明这四条香烟是假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李女士认为,该超市用假烟当真烟卖给顾客,其行为就是欺诈,因此应该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2、超市说,无论是什么事,都不能空口白牙地说,都应该讲究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超市说,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讲究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既然李女士说从他们超市购买的香烟是假的,就要拿出证据来。
一般人买到假烟后,都会当场来换,可李女士却在购买一周后才来换,不符合常理。
目前李女士提供了购买香烟的票据和支付凭证,但这些只能证明李女士从超市买过香烟,并不能证明被鉴定的四条香烟就是从超市买的。
如果李女士不能提供这四条香烟是从他们超市购买的,李女士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四条香烟是从该超市购买的,但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是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李女士曾经在超市购买过四条香烟,双方都无异议。
其次,李女士在购买香烟时已经要求在发票上打印条形码,以免日后引起争端,超市为何不配合?
再其次,虽然李女士是在一周后来换香烟的,可当李女士提出香烟是假的时,超市完全可以用专业设备验证包装上的条码,明明很容易就能甄别出这四条香烟究竟是否该超市所卖,超市为何不肯配合?
最后,如果这四条香烟不是该超市所卖,那超市完全可以拿出监控来自证清白。明明李女士是在购买一周后提出香烟是假的,超市为何以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配合?
综上,超市的种种做法都不符合大众认知。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来判断。该超市的确卖给李女士四条假烟。判令超市返还购烟款2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84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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