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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方案
一、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九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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