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陆税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解析:
此文件看起来说得很清楚,但并没说清。文件中的“纳税人”是指谁?从文件的本意上讲是对“呼铁局”而言。但,就文件而言,凡是营业税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都要纳税。这里关于“自建住房”有几个问题没说清:
1、是企业出资建造,还是职工“集资”建造?
2、是不是销售房改房?
3、是否需要办理产权?
4、土地使用权是谁的?
如果说以上4点都不考虑,是否应该这样说:“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包括职工集资建房),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05年4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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