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F?市?NJ?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F乙方:?市?N?区?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Q?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F
甲方开发位于?Q*路-号'LHM'住宅小区,因地下车位(未出售部
份)需向业主/住户开放出租,现就出租车位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
乙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实属?LHM?未出售部份车位的产权人,现全权委托乙方代
表产权人就?LHM?未出售车位向所属小区的业主/住户进行开放出租。
2、甲方委托出租的车位仅作为承租人停泊车辆使用,属场地使
用租用,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辆场地的租赁关系,不
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3、地下车场的车位按每月人民币叁佰元(小写:¥XX.00)/位
收取租金;露天车位按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小写:¥**.00)/
位收取租金。
4、乙方在受委托出租车位时,应登记好承租人的资料,每月的
3?号前甲、乙双方派代表对上月度的车位出租费进行对账、分账,双
方对对账资料进行签名确认,甲方凭收据在每月?10?号前收取上月车
位出租费。
5、甲、乙双方按'**分'的比例进行提取出租的车位费,即甲乙
双方各占一半。乙方所收取的车位费包含:人工费、税收、用电分摊
费、灯光维护、车卡制作、车位挂牌等服务所有的其他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
方可另行商订。(共两页,结束)
甲方:F?市?N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F
市?N?区?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Q?分司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日期:20 年?月?日?日期:20 年 月 日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