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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为促销,购房送汽车等,增值税应如何申报计算?

  房地产营改增后,房地产会计面对如此大的变革,是否已经完全吃透政策了呢?下面看小编的整理。

  销项税

  1 问: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是精装修房,非毛坯房。精装修房除了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软装,有时也相应赠送了家电,如空调电视等。在核算销项税额时,是否应将销售房屋的价款、精装修款、赠送家电价款分别进行核算,按照不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还是作为混合销售将精装修房的整体对外销售价格统一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 问: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房地产企业为促进销售、增加蓄客量会采取一些促销手段,如买房赠送车辆/车位,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应如何申报计算?

  买房赠送车位行为则应区分以下情况:

  ①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车位会进行如下实务处理,按照销售房屋和销售车位拆分销售价格,并分别签订房屋和车位的销售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分别预缴或者直接申报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要特别注意房屋和车位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标明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如果明显偏低市场价格,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增值税的预缴或者纳税申报。

  ②如果房地产企业买房赠送车位,未对车位单独签订销售合同,或者签订销售合同,但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地产企业需按照“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规定确认车位的销售价格,并缴纳增值税。

  3 问:根据《人民防空法》和《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对应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设计指标和规定修建的地下人防设施在验收通过之后,应交与人防办,所有权归属国家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常与人防办签订回租协议,将地下人防进行划线,改造成商铺或者车位,以一次性趸交的方式将人防商铺/车位的使用权出售给消费者。这种形式下,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科目缴纳?

  4 问:预售环节缴纳的意向金、订金、认筹金是否作为预缴增值税计税依据?

  5 问:代收代付的契税、印花税、办证费等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进项税

  6 问:企业从二级市场取得土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7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选用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是否可以扣除土地成本?

  8 问:企业经营用途或者计税办法发生改变,前期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劳务、服务用于应税项目,如何操作?

  9 问:售楼处和样板间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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