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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物经典疗法”宣传如何定性处罚(zhuan)
(2009-08-19 16:51:54)
 案情介绍

  某公司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向社会推广“非药物经典疗法”,宣称:不打针、不吃药,通过食物、营养、经络等8种养生方法,可使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中老年慢性疾病康复。然后,该公司通过提取有意接受“非药物经典疗法”的中老年人的头发,委托不具备检测资格的北京某健康科学研究院制作“生物体微弱磁场检测分析报告”,以此诱使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的中老年人接受“非药物经典疗法”。该公司共与24名中老年人签订了健康管理协议书,并收取126万元的高额费用。之后,这些中老年人在接受“非药物经典疗法”过程中,发觉并没有产生公司所宣传的“可使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中老年慢性疾病康复”的效果,觉得被欺骗了,遂向工商机关举报。

  

  案情分析

  办案人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对如何定性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推广的“非药物经典疗法”并没有所说的能使中老年人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康复的效果,其宣传的内容是夸大的、虚假的,引起了中老年人的误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的宣传资料是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应该说,第一种意见也有合理的成分,但适用《广告法》查办此案件更符合法律规定。《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规定是关于《广告法》本身适用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于其他相关旧法适用的效力。同时,对该条中的“法律”应理解为所有涉及广告内容的法律条款,而非广告单行法律。否则,这一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广告法》施行前国家并未制定过任何有关广告的单行法律,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太一致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

  此外,还可以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该批复对虚假广告作出了认定标准: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本案中,该公司向中老年人提供的“非药物经典疗法”并没有广告所宣传的能使中老年人的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康复的效果,因此符合上述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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