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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病死畜禽黑作坊开在工商分局“身旁”

病死畜禽黑作坊开在工商分局“身旁”

(2013-08-17 11:12:48)
病死畜禽黑作坊开在工商分局“身旁”
睢宁涉事工商分局局长滥用职权获刑

( 2013-08-17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制图/李晓军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杜萌
本报通讯员王威鲍莉

  身为工商分局局长,接到涉及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后仅象征性地“罚款”了事,致使“黑作坊”加工的病死畜禽肉制品源源不断流入市场。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发生在食品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后,对该县工商管理局一名分局局长提起公诉。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起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案的详情。

象征性地“罚款”了事
  2012年立春前一天,江苏省睢宁县工商管理局高作分局值班人员接到当地公安机关转来的举报线索:高作镇上有人非法收购并加工病死畜禽,其地点距该工商分局西行百余米处。
  高作分局局长刘伟昌带领工商管理人员赶到现场,眼前呈现着如此景象:
  院内腥臭扑鼻、血水横流,地上横七竖八堆放着羊、狗、猫等尸体,有的已开膛破肚;一辆熄火不久的三轮车上堆着六七头大小不一的病死猪,院子角落里杂乱堆放着一些骨头和肉块。
  此时,这里的负责人孔某已经闻风而逃,刘伟昌安排两名工商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后,将孔某妻子带回分局询问。
  工商人员在查处时,本应根据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动物尸体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专门对此作出过类似规定,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猪肉和走村串乡收购病死猪等违法行为。
  办案检察官调查案情时发现,刘伟昌既没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也没有对现场查获的病死畜禽尸体以及加工设备进行扣押、查封,更未将此案移送动物检疫部门予以检疫销毁。他对孔某妻子简单询问后,仅仅让她缴纳“罚款”1万元。

罚款“讨价还价”再打折
  缴纳万元“罚款”已属“从轻发落”,但孔某再行运作,找到在高作镇“个体协会”任职的熟人,央求他从中帮忙讲情,让工商分局再少罚一些。
  这名熟人找到刘伟昌,经讨价还价,最终将罚款数额降至5000元。
  办案检察官查证后得知,讨价还价后的罚款,在刘伟昌的默许下,那位熟人从中抽出1700元,请刘伟昌等人到饭店吃了顿饭,剩下3300元入了高作工商分局的“小金库”。刘伟昌接受此次吃请后再未提起过这件事。
  如此“公关”后,孔某便甩开膀子大干起来。
  “据邻居们反映,孔某的生意很是‘红火’,经常有山东、安徽牌照的车辆从孔某作坊拉走病死畜禽的肉制品。”办案检察官说。
  刘伟昌对自己“眼皮底下”的“黑作坊”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直到今年1月,这个“黑作坊”运转近一年后才被有关部门查封。
  2013年1月26日,刘伟昌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还发现,早在刘伟昌担任庆安工商分局局长期间,便放纵多家无证加油“黑站点”长期非法经营,“罚”而不管,直至2012年下半年,多家“黑站点”经营者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年43岁的刘伟昌,于4月22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案在公开审理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均派出干警到庭旁听。
  法庭审理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刘伟昌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因身处基层,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法律、法规学习较少,恳请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6月1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伟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链接
  2012年5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新都国际大酒店的一个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的事件。经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罗山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底出具的判决书显示,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科长任某承认,他们对该酒店食品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也没有对该酒店餐饮人员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最终法院判决三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因犯罪情节轻微,三人都被免予刑事处罚。


说“法” 监管人员主动履责意识应提高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剑评析此案时认为,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关心的民生问题,但是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究其根源,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贪贿受贿、行政不作为,与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正是因为一些监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黑心商家才会有机可乘。基层监管人员主动履责意识有待提高。
杜萌  

 

 

                   关于印发《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农业局:

  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屠宰、加工、食用病死动物,保护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我部制定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消灭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等环节发现的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报告、诊断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做好临时看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第五条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采样送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对尸体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对发病快、死亡率高等重大动物疫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并采样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确诊。

  第八条对怀疑是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尸体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经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初步诊断为疑似外来病,或者是国内新发疫病的,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并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农业部动物检疫所)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诊断。

  第九条发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掌握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为疫情的确诊、控制提供依据。

  出现大批动物死亡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死亡原因或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外来病或国内新发疫病,国家动物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及农业部指定的疫病诊断实验室要派人协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除发生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疫区采样、分离病原、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获准到疫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原审批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采集的病料及相关样品和资料。

  第十一条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动物疫情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并依法对疫情作进一步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动物疫情监测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确诊为人畜共患疫病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经营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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