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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体育意外伤害这一「紧箍咒」,日本是如何破解的?


日本在体育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步,其相配套的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功不可没。


来源:新华体育

2020年12月2日,教育部发布其对《关于解决学校场馆对外开放难的提案》的答复。

答复中提到,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教育部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此外,2019年,教育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强调以保险机制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学校确有责任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实现「不闹也赔」。学校无责的,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实现「闹也不赔」。

作为中国的邻邦、同属东亚文化圈的成员,日本在体育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和进步,其相配套的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功不可没。

在学校体育领域,其保险产品的设计及保障体系的建立,均对我国完善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一定程度上对缓解我国「花钱买平安」、「紧箍咒」般束缚正常校园体育活动等学校安全矛盾具有启发意义。

01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概要

1.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简介: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同时具有意外事故外来性和突发性的特征,但保险公司在设计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时通常都不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包含在其中。

因此,早在1960年,日本政府便已开始推行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学校災害共済給付制度,以下简称「此制度」或「该制度」),该制度是由个人、学校、地方和国家共同搭建的一种互助保险体系,旨在覆盖学生在校期间所面临的个人意外伤害事故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该制度相比于其它常规意外事故保险,它有效的转移了日本学生在校期间参与体育运动的风险。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互助保险具有特定的互助人群和特定风险覆盖。


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该制度互助保险具有显著的特点。

一、受众的局限性。该互助保险的受众仅局限于特定的互助团体,仅为学龄阶段为高中及其以下的在校学生;

二、保险的针对性: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保障在校学生这一群体在校期间所面临的特殊风险(例如学生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期间会面临的体育伤害风险等);

三、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性。互助保险组织没有外部股东,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所有因此能确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一致并更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而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同样也秉承着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一致的特性,该制度的发起人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搭建学校安全保障体系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也是政府对其工作重要的考核指标。因此在职责与考核的驱动下,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对于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设计和管理是更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四、非盈利性:互助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保险模式(虽没有社会保险的受众广泛性但也没有商业保险的盈利性),它的经营理念是基于对于互助群体的风险保障。而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同样也秉承了这一点,根据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每年所发布的财务报告书显示,该制度所获保费全部都用作对互助受众的赔偿。(以2018年为例:保费总收入为16,059,669,000日元,赔付总支出为18,181,049,000日元)。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最初是基于1959年日本内阁签署的《日本学校安全法》所建立。现今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运行与管理主要基于《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为代表的基本法律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灾害互助合同条款与条件》为代表的基本规章制度。

根据《日本体育振兴法》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灾害互助合同条款和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根据不同地区、是否为义务教育学校和不同类别的学校采取了差异性定价的策略。

《武林风》的宣传海报

2.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成效:

2.1参保表现
总体上,自2010年到2018年这8年时间当中,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整体参保率分别为96.5%、95.9%、96.3%、96.1%、95.7%、95.7%、95.3%和95.4%,整体参保情况较为稳定,加入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学生数量覆盖了日本高等学校以下的学生总量的95%以上。

分学段来看:小学、中学、高等学校和高等专业学校的参与率相对较高(均高于整体参与率);幼稚园、保育所参与率较低(均低于整体参与率)。

 2.2赔付表现
以日本2018年医疗费用赔偿金的状况为例,可以看到不同学段学校的保费设置与其医疗费用平均赔偿金、给付率(医疗费用赔偿事故件数/参保人数)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相关性。


根据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对于赔偿金种类的设定,其具体划分为了医疗费用赔偿金、残障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三类。

医疗费用赔偿金主要针对被保人就医时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

自2014年到2018年,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医疗费用赔偿平均额度(赔付总额/事故人数)呈现上升趋势,但其给付率(医疗费用给付人数/加入人数)却呈现下降趋势。

医疗费用赔偿平均额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日本整体医疗费用的增加,日本厚生省2018年《医疗费白皮书》披露:2016年日本国民医疗费总支出为421381亿日元,相比2014年增加了13310亿日元(增长率为3.26%)。给付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得益于日本学校安全教育的推广形成日本学生患病、受伤的事故数量减少。2014年日本高中及以下学生患病、受伤事故数总计为1088487件,2018年高中及以下学生患病、受伤事故数总计仅为991013件。

残障赔偿金是针对被保人因意外造成身体残疾后的赔偿费用。

自2014年至2018年,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残障赔偿金总额与发生事故数量都相对稳定,但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所面临的残障赔付概率是不同的。

以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2017年与2018年不同类别学校的残障赔付金情况为例:就赔偿金额总量和残障事故发生数量来看,事故主要集中在全日制白天高中,其赔偿金额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达到了1,025,740,000日元(占比达到了62.5%)和981,410,000日元(占比达到了58.1%),其残障事故发生数量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达到了225起(占比达到了56.5%)和224起(占比达到了55.6%)。


死亡赔偿金是指针对被保人因意外造成死亡后的赔偿费用。

自2014年至2018年,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与发生事故数都相对稳定,但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所面临的残障赔付概率是不同的。

以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2017年与2018年不同类别学校的死亡赔付金情况为例:就赔偿金额总量和死亡事故发生数量来看,事故主要集中在全日制白天高中和中学(初级中学),这两种类型的学校赔偿金额总量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达到了1,013,600,000日元(占比达到了79.2%)和1,363,600,000日元(占比达到了75.3%),这两种类别的学校死亡事故发生总量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达到了43起(占比达到了75.4%)和55起(占比达到了74.3%)。

02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

运行模式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是由个人、学校、地方和国家共同搭建的一种互助保险体系。该体系通过筹集社会资本来提供保障资金,动用行政的力量进行推广和落地,最终实现能承担学校及社会对于学生在校期间遭遇到疾病、伤残、运动伤害和死亡事故时的赔偿责任,并及时给与受害学生资金上的帮助。

在整个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申购历程中共涉及四个责任主体,分别是监护人、学校、地区教委会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这四个主体在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申购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申购流程如下:


该制度具体运作方式是:学校、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和日本体育振兴中心都会参与到互助保险体系的具体监督和管理上。但在具体实施当中,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则扮演着核心角色。

该中心作为独立行政法人与各个学校签订伤害互助合同,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学校管理下学生发生负伤、患病、残疾和死亡的事故时,对学生提供应有的医疗费赔偿、残障赔偿和死亡赔偿。而赔偿金的主要来源主要是学生加入互助保险体系时由学生家长和当地教委会的共同出资与国家财政所提供援助基金。

03

关于建立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制度
的借鉴性思考

1. 重视保险在学校体育中的重要性

健全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利益,还可以极大地促进体育事业及产业的发展。日本通过搭建未成年体育保险体系极大的覆盖了日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会遭遇的相关风险,行之有效地保障了日本青少年体育的发展。

国内目前针对学生校内体育活动保险也已有初步尝试,如由政府财政拨款向保险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实现特定场景下的风险转移。重视保险在管理学校体育安全风险中的重要性,因地制宜开展保障体系建设,可以为孩子们织就一道可以在其中勇敢运动的保护网,同时让学校不再为意外事故提心吊胆,为提升学生身体素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 明确权责界定,保障学生体育权益

在日本被害人救济制度,是以过错主义为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失的场合下,才会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责任确定与赔偿权利的实现都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首先,加害人侵权行为的确定必须体现《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的五个要件,即责任能力、损害的发生、基于过失与故意行为、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其次,《日本民法》第417条与第722条虽规定「损害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存在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局面。而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的推行,引入第三方机构承担校园体育的相关风险,有效地避免了责任纠纷对投保人造成损害无法赔偿的问题。

3. 以科技助力学校体育保险

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制度重视自身风险概率数据的搭建。管理者收集其互助对象群体造成各种疾病、各种伤害和各种死亡方式等事故的相关信息,并以事故发生的时间、诱因、各学段和地区作为维度进行进一步分类从而搭建起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体系的风险概率数据库,为后续的定价及理赔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目前国内学校体育保险数据库尚未得到建立 ,数据孤岛现象严重。我们应借助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优势,建立我国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数据库,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数据处理效率,更高效便捷地进行相关风险的管理。

4. 完善学校保险体育体系

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是平等协调合作的伙伴而非对立的或从属的竞争对手,二者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和完整的保险统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两翼。除日本学校事故互助支付保险这一政策性保险之外,日本青少年体育借助本国发达的保险市场,将商业性保险也有机地融入到青少年体育保障机制中,并孕育而生了以日本体育安全项目保险为代表的「商代合同模式(政府支持筹资,商保主导经营模式)」的体育保险机制。

在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场景、责任人划分、理赔力度等保险责任范围设定上,此体系都较好地保护了投保人的相关权益,为日本未成年体育事业提供了一张安全网。我国学校体育保险体系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面向未来,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既在政策上引领,加大投入,又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发展专门化和商业化的学校体育保险,形成二者互补,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作者: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体育金融研究中心,黄旌沛、王宇宁 编辑: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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