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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契约论(四)|资源视角看组织——确定权力边界的理论基础
一   财产权——自然权利的基础
组织契约论自诩为“从个人自由到组织能力的自然法原理”,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概念——自然法。前面三篇文章(《从个人自由到组织能力的自然法原理》《组织契约论相关概念解释及管理机制的轮廓》《解析组织能力》)并未对自然法做进一步的解释,在此对这个漏洞稍作补充。
什么是自然法,不同的时期和流派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有人认为自然法就是人性,有人认为自然法是美德……笔者认为:自然法就是基于人(经过长期进化而具备了理性、能动性和认知能力的人)固有的属性而发挥作用的,并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普遍适用的法则。
……你认识到或没有认识到,祂(自然法)就在那里,不偏不易……
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权利——人生而为人所天然具有的基本权利,我们一般认为人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但归根结底是各种形式的财产权(我们的生命、身体、思想、言论、行动等皆可视为某种形式的个人财产)。财产权除包括我们有权利保护个人财产不受侵犯外,还包括我们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置我们的财产,获得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通过从资源视角分析组织,并根据财产权的一般原则推导确定组织内不同权力的边界的基本原则,为设计一个符合人性、具备充分合法性的组织做好铺垫……
二   组织——资源的组合体

为什么以“资源的组合体”来定义组织?
首先因为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这个定义完整体现了各类组织的本质属性(只是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不同);其次是希望以平等的“资源持有者”身份取代现在传统意义上的的“老板”与“雇员”的身份差别,与当下比较流行的“事业合伙人”理念较为接近;再次,希望大家能够正视这个客观事实——每个人(资源持有者)都是独立、自主、平等的;最后,组织成员投入组织的资源,就相当于其个人财产,个人权力的领域和边界应当据此确定。
在经济学上,一切可开发利用、是价值创造的必备要素的事物都是资源,如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权力资源、资本、人力资源、时间等都是资源。
组织契约论认为,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资源的开发、利用、整合、配置是最为重要和基础的管理活动,是价值创造的基础,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特征。这个活动至少应包括资源持有者通过分工、合作、交易等形式,完成一个完整的价值创造流程,并进行价值评价和分配等环节。
同时,高效的资源整合、配置、开发、利用机制,是组织能力的决定因素,是管理活动的最终目标,而治理机制、组织结构、人际关系三个维度建设的最终目的,都是为提高组织的资源的开发、利用、整合、配置效率。
三   通过资源投入确定各相关方权力边界
组织契约论对组织的各种描述,如:组织是一种有共同任务和目标的特殊群体,组织是人和资源的共同体,组织是资源持有者为完成共同任务、实现组织及个人目标而形成的契约等。
之所以如此强调资源,除资源是一个组织赖以创造价值的“物质基础”,直接决定企业的生存态势和竞争策略选择外;更重要的是因为资源在组织契约论中的地位等同于财产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地位,是个人在组织中的自然权利的基础,是确定个人责权利的逻辑原点
本文将通过对成员对组织资源投入的分析,对组织成员及各组成部分权力边界的界定问题提出组织契约论的观点。
(一)资源的形式和所有权的确认
资源就是价值或财富创造的基本要素,资源的形式多种多样,有有形的有无形的、有具体的有抽象的,一个组织所涉及到的资源主要包括:资金(包含设备、土地、自然资源等)、品牌价值、社会资源、渠道资源、政治资源、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劳动力(主要包括知识与技能)资源等。
无论如何,每项资源都必然有其所有者,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每项资源的所有者对该资源具有独立的处置权。资源的处置权除来源于所有权之外,还有可能通过以下方式发生转移:(1)通过公平交易取得的资源处置权;(2)他人自愿转让的资源处置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身外之物可以出售和转让,与我们自身无法分割的资源是无法出售和转让的,如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劳动力资源等。对于无法出售和转让的资源,只能要求资源持有者做出资源承诺(如劳动时间、劳动状态等),并以实际成果作为兑现依据。
一个人一旦拥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即具备了对该资源的处置权、收益权和承担相应后果的责任,资源所有权和责任(包括风险)、收益是统一的(责、权、利一体化)
(二)责权利基于对组织的资源投入
1.资源分析
首先以资本、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劳动力资源为例,说明不同主体所投入的资源及其在组织的价值创造活动中的功能。
资本:投入组织的资金,可用来租用土地、购买设备、自然资源,匹配劳动力资源、拓展社会关系等,是组织维持运行的基本要素。
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具备企业家精神的人通过个人能力判断发展方向、发现并把握机会,做出决策;确定组织各类资源的分工并将其整合为价值创造系统;创新、承担风险等。是组织健康发展的保障,是组织主要的价值创造要素。
劳动力:本文所指劳动力资源主要包括员工投入到组织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劳动力资源同企业家精神与才能一样,必须以人的实际行动投入才能创造价值。
2.权力边界的确认
主要资源中,资本可以相对准确和清晰的计算资源量,而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劳动力资源很难清晰的评价(更谈不上准确评价)具体的资源投入量。接下来,简单分析资本、企业家精神与才能、劳动者权力边界应当如何划分。
(1)资方:资方以其投入的资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资方即使在个人100%控股的情况下也不能拥有组织资源与资产(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所有权,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方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毫无疑问,也只能拥有有限权力
笔者认为,资方的权力应限定为“股权”,主要包括分红权、参与议事决策与经营管理的权力、主导财务审计的权力以及对企业初始或存量资产的处置权,笔者认为股权不应该超出上述权力范围。
(2)劳动者。在资方支付的薪酬能够根据市场价格完全购买员工的劳动成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应该拥有对组织的“所有权”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证明劳动者的薪酬是否能够完全购买员工的劳动成果。
对于以生产、加工具体物品的简单操作人员,由于其劳动成果易于衡量和计价,还有可能通过支付薪酬的方式进行等价交换;但是对于主要从事研发、创新等工作的知识型员工,由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事情”,其劳动成果具有不确定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特点,很难通过准确地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因此很难说支付给他的薪酬能够完全购买他的劳动成果和资源投入,尤其是对于与组织共同承担风险的有企业家行为的劳动者,更是如此
因此,随着企业的发展,劳动者以其未必被完全出售的劳动成果所带来的价值增量,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因此,劳动者也享有企业的所有权。
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资方和劳方的对企业资产所有权已经无法准确衡量,因此,我们只能认为后来的企业资产是资方和劳方共有的并且是独立于二者的法人财产,而劳方和资方共同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并共同行使管理权。
除此之外,因为一个人的劳动力(包括普通劳动和企业家行为)只属于劳动者本人,因此,对于如何支配与使用劳动力资源,是资源持有者的当然权力,一项工作任务一旦分配给某人,相应权力即成为某人的“私人领域”,该劳动者就要对工作的完成全权负责,但这个权力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力。

综上,一个企业的组成主体的权力边界如下:
1.资方拥有股权;2.劳动者拥有完成本职工作的全部权力;3.资方和劳动者共同拥有对企业的管理权。各主体的责任和利益基于其所拥有的权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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