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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 | 国王集权与中世纪法律程序建设

英国拥有着悠久的法治传统,以重视法律程序扬名于世。而其法律程序起源很早,在中世纪末已经成型。有趣的是,英国的法律程序不靠民主的运作和资本主义精英的设计,而是在国王集权的过程中成长、确立的。

金雀花王朝历代君主

正文

英国是一个混杂欧洲各家血统,但保持着盎格鲁撒克逊灵魂的国家。因此当1066年,威廉一世这些诺曼地区来的征服者,以天意、武威征服英格兰后,没有骤然地废旧法而替之以大陆的成文体系。可以说,威廉一世在带来王权概念和统一王权制度时,统一的法权和真正的普通法就随之生长了,虽不是纯粹地以成文代替习惯的过程,但是一个产生欧陆式的统一法权的过程。而法权最初的表现和普通法的来源,都是统一王权下整理或创制的程序,而这又与征服前英格兰大地上习惯法的形式主义相合,在王权的野心驱动下,一手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一手产生影响深远的程序-普通法模式。

征服者威廉像

 中世纪国王们的中央集权理想,是赋予程序公信力和强政治力的来源。那么要进一步探讨英国的程序,就要先回答驱动程序产生的王权野心何来。诺曼征服之前的英国长期处于政治的滞后状态。欧陆的封建和王权日趋成熟,斗争如火如荼的时候;英国唯有一诸侯公举式的国王和一群完全独立的封国每日缠斗。而同时,随着中世纪早期的过去和城市、农村庄园的发展,城市人追求更强的流动性,农村越来越多的自由民也要求自己土地的自主权,而且还有被领主、教会奴役的广大无地农奴们,他们的各种诉求都指向一点即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散碎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没有办法实现他们的权利要求的。当诺曼人带着欧洲大陆的铁血权利和君主思想来到英国以后,一统天下成了这些外来户的目标,而这样的目标是与大多数人当时的追求相关的,能够在集权状态下满足一些人的追求。但一统天下要处理形形色色的地方和教会领主,而复杂的中世纪理念和有限的军事力量,让国王们必须采取各种非暴力途径来实现集权理想,法律就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表现诺曼征服的哈罗德挂毯

 1066年,英国的历史来了偶然的转机,威廉一世在劣势下打败并杀死哈罗德,被贤人会议公推为英国的君主。威廉想在英国建立大陆式的王权,但是除了周边的人才和对岸的军队外,英国尚没有充分的土壤骤变至统一王权的时代。威廉放弃了骤然的权力重组与分配,但是以《末日审判书》的方式进行“确权”,等于说以外来征服者的姿态,承认大家有权的现实,又额外增加部分大众的权利。对大家的权利边界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对无权者进行了增权,使得大家忠心追随诺曼王朝的统治。

“确权”的思想也体现在法律当中。威廉没有把法兰西地区的成文法典全部引入英国人的生活,他先是确认了之前的各色成文法(彼时称为普通法)的效力,而后确认了前几代建立的审判制度和法庭制度。但威廉也如同自己在土地和政治上的确权那样,在法律上确认自己权力的边界,“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还以一个天主教信徒的姿态,确认了教会的司法权力(实质上是把教会与世俗法治剥离)。同时,威廉也在理论上为自己谋权,威廉认为“国王是正义的源泉”,既然是正义源泉,正义判令的作出都来自于国王圣明的普照。因此,那些予以确权的地方诸侯法庭,实际上也在向中央靠拢,散碎的英国诸侯逐步在“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的理念下变得统一起来。同时,9-10世纪流行的令状也被威廉更加广泛地运用到了法律中去,威廉把过去由大法官和主教签署的令状改为自己亲署,英格兰传统的诉讼也逐渐被掌握到了国王的手里。

 威廉一世没有根本消灭盎格鲁撒克逊的法律,诺曼王朝的历代君主都宣称了对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认可。但他们却很好地运用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一些特征,进行着确权和小心的增权与改革,为今后王朝的集权和法律改革打下了基础,而这使得盎格鲁撒克逊法形式主义的特征和习惯式的特点有了新的活力。在盎格鲁撒克逊的灵魂下,英国的法律开始往程序-普通法的形态前进。

 百年之后,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登上了历史的舞台。此前征服者的集权模式已经趋于成熟,然而在诺曼王朝末年的岁月里,王室继承人纷争不断,各大诸侯乘机做大,王室的威权空前跌堕。王朝易代后,拥有强大军事实力的亨利二世迫切地想重造强王权,王权的发展进入了索权和要权的时代。亨利二世积极进取,头脑聪明,他从三个方面出击,开始积极地扩张司法中的王权,这三个方面可以说都是程序性的权力,即法庭、令状和审判。

亨利二世

 亨利二世注意到,之前英国的多次司法改革实践中,英国的成文法都是来自于习惯的总结和形式的整理,到了诺曼时代,这种整理更加科学,形成了方方面面的司法程序,而这些司法程序深刻影响着习惯法的运用和再制订。诸侯们在运用和再制订中占上风,意味着诸侯们有授权、占土、决断之能,这会废弛中央总结、整理的律令、导致中央权力下触受阻,不利于封建集权。

 因而,亨利二世强调,所有的程序都必须以国王为中心,不能破坏和干犯“国王的和平”,程序当中很关键的,司法程序中法庭、令状、审判三大部分,也是以国王为主导展开的。在过去英国王室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贵族、教士、侧近在王室法律中扮演着比专业的法官还重要的作用;地方上还有形形色色的地方、教会法庭,王室法庭浮于虚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非专门性,因此只要稍给贵族、教士留有空间,王室法律便化废止,王权权威也随之跌堕。亨利二世在威斯敏斯特建立了长期的中央法庭——普通诉讼法庭,使得百姓寻求救济有固定之门,同时有专门法官、律师群体坐堂,使得这样的救济更加专门和专业。为了了解每个具体地方的习惯法情况,亨利二世率领自己的法官团体到各地巡回审判,让无法来到伦敦的地方百姓有机会获得救济,这样的救济也就绕开了地方持久稳固的法庭,王权现场办公、直接下触,而在亨利二世晚年,他把一些法官留在了王室驻地,代表自己行使审判,这就是王室法庭。这样,巡回审判制度就制度化了。固定、专业的普通诉讼法庭、巡回法庭、王室法庭一同组成了英国王室的法庭程序。

而国王是如何总结和整理习惯、发布法令的呢?人们常说,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似乎是从审判中造法的。然而要注意的是,与其说是在审判中造法毋宁说是在审判中适用习惯,权衡习惯的使用情况,进一步淬炼成逻辑完整、普遍适用的判决结果或法令。因此,国王必须要能够接手案件,而对于亨利二世来说,就是要从各个地方法院、教会法院手中“抢”案件。亨利二世继续发展并打造古已有之的“令状制度”,让这种宣示决定、调停纠纷的令状,具有法的品格,而不单单是行政程序。令状过去是国王们进行政令发布的通知书,现在是进行诉讼的准入状,尽管诉讼型令状仅仅是令状中的一种,但是令状还能规定权利和义务、设置此罪与彼罪,要求各地法院以国王的意志进行审判,因此从诉讼到裁判与救济,令状已经具有了天字招牌的地位。这种从行政到法性格的过程,即是亨利二世改革想达成的“令状司法化”。

 可以说的是,令状司法化让王权的指示成为了一种法律运作的必经程序,无令状则无救济。法庭制度和之后引入的审判制度是程序的形体,而令状就是程序的精神所在。亨利二世发布了《大敕令令状》、《特许令状》等针对土地、刑事的具体令状,基本把与英格兰人民生活关切的问题纳入其中。地方法院诉讼常常要交纳大额诉讼费,而且审判官过于随意和业余,结果常不能服众。国王的令状可靠而便宜,且有强大的王室法庭、巡回法庭作为诉求对象,可以说为人民大开诉讼的方便之门,让英国的法权真正意义上有了回归王室的途径。这种强集权下发布的文书,是整套程序运转的核心,而英国人重诉、无诉无救济,甚至是程序优于权利的思想,也从这重要的一纸令状中生长出来,影响深刻。 

除了法庭和令状,陪审团制度也是亨利二世改革的一大话题。英格兰起初诸侯林立,日耳曼法纷繁复杂,简单地靠一例一例的案件,靠君主一处一处地巡回,不仅不能穷尽而且质量良莠不齐,效率不高。要是能够把一些有代表的、通法律的人召集起来,就会方便很多。在欧陆的加洛林帝国,就有这样一种类似召集“中正官”的团体制度,加洛林的国王们召集本地的十二位贤达,咨问民情。这种召唤唯有国王可以行使,有着集权的性质。到了亨利二世时,他将这种制度以令状的方式在审判中多次使用,民事和刑事案件很快都召集了十二人的陪审团队,来接受咨问,做出审判。

金雀花(安茹)王朝鼎盛时期版图

 陪审制度不仅仅有助于了解本地的法律,让本地的法律得到良好的运用,让法官获得总结、吸收法律的机会。同时,陪审的人员常常来自本地,是诉讼人所熟悉的对象,大家在这种熟悉的氛围下更愿意来接受法庭平等的询问。正如李红海教授所说,采用陪审制度是一种比地方和教会法庭的决斗、宣誓、审判都文明、先进的方式,是集权支持的温情脉脉的法政策,比强制更有感召力,是一种良好的司法沟通、审查程序,也召唤更多人来参与王室的审判活动。

 亨利二世统治英格兰长达三十九年,在漫长的统治生涯中,他有机会将自己的改革措施推广到英国的各处。他常常谦逊地称自己为法律的总结者,从未对法律做出删改。但正是对盎格鲁撒克逊传统法习惯特征和形式主义的尊重,让亨利二世参古考今地选择了程序作为入手点,巧妙地在已有的集权和君主威权下,建立王室法庭和巡回法庭、令状、陪审团三大制度,一方面不断在法律的大旗下集权,一方面不断在集权中建构程序而生成法律(如其颁布了《克拉伦敦法令》)。尽管他在与教会的斗争中失败,但是他已然是法制及法制程序的奠基人,可以说,集权下的程序就在他手中叶茂枝繁,他“使后人得以在此基础上添砖加瓦,其‘图案’会有所改变,但‘外形’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在亨利二世剧烈扩张权力,架构程序后,后世君主无一例外地想用类似的手段达到获取王权和制定法律的效果。然而随着安茹王朝的中衰,这样的行为遭到了激烈的反对,贵族们于1215年同失地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要求限制国王的权力。但限制国王权力的法律,却是“这块土地上的法律”。在柯克爵士的解释中,这指的是普通法,而普通法要求正当程序。也就是说,程序是贵族用以限制王权的方式,某种意义上讲,集权运作最终压过了诸侯,因为诸侯拿起了集权生产的武器,他们还是依然团结到了一个君主之下的。在亨利二世身故百年后,英国的查士丁尼——爱德华一世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新一轮司法改革,这轮改革以立法为中心,更加锐意进取地总结前法、判例和习惯,也把很多令状加以确认和推出,让一度在12-13世纪中叶混乱和繁多的令状变得有序和畅达,他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法庭制度,并对诸多法律行为和习惯进行了规范,他借助对地方令状和案卷的调查,积极审查地方审判活动,收回失落的审判权力,并借战乱终结的机会,积极地划清教会法的管辖边界,让王权在法律中得到重光。而与此同时,被大宪章削弱、被贵族、教会消解的王权威严,又逐步回来了。

 在确权-要权-收权的过程中,英国的中央集权体制逐步建成,而中央集权体制的权利转移,是通过法律的程序建构实现的,因而,不仅仅法律中程序先于得救济的权利,从权力分配的角度上看,国王权力也来源于程序。古老的正当程序在此刻趋于成熟,随着14世纪爱德华三世对自由大宪章的确认,程序确立了法源与权源的地位,发现真相的地位随着王权的发现被认可了,而正义的结果——普通法,也随着他们的法令化而长成。

作者:李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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