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琼珂
昨天下午,上海二中院对原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万曾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万曾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万曾炜于1996年至2000年担任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兼党组书记,2000年至2002年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2002年至2009年,担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兼党委书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万曾炜在担任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贿赂共计595.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万曾炜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95万余元。其中,20万元财物系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收受,309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退休前收受,98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前后连续收受,167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后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审批同意了有关单位开发的房产项目,为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论处。在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万曾炜又先后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职务,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期间包括退休后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均属受贿犯罪的延续过程,也应以受贿罪论处。鉴于万曾炜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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