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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案例丨如何准确界定涉黑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南京刑事注:限于篇幅,我们将案例的基本案情和引言以及具体案件审理裁判过程省略,原文详见《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集)
指导案例第1355号
谢培忠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准确界定涉黑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一、基本案情(略)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

三、裁判理由

确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起点,对于准确认定相关犯罪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简单地理解法条,则一个犯罪组织只有在“四个特征”同时具备之时,才是真正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日,但这在司法实务中无法操作,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犯罪组织的形成、发展、壮大直至最终成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典型完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往往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时间节点。

我们认为,认定一个犯罪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指的是它最终必须完全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但不能据此要求它在形成伊始就已然完全具备四个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六条实际上也体现了这一精神。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有成立仪式的看成立仪式,无成立仪式的看标志性事件,无标志性事件的就看首次有组织犯罪。之所以将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作为最优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是因为此类行为可以直接表明犯罪分子已经按照共同的不法宗旨或意图纠合在一起,并且初步确定了组织的层级架构和运行方式,尽管此时可能还不具备一定经济实力或者还未形成具体的危害后果,但如果之后该犯罪组织经过发展、升级已经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四个特征,则可以将成立仪式发生的时间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起点。标志性事件与成立仪式有类似的作用和效果,在没有成立仪式(或者类似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将该事件作为判断时间起点的依据。比较《指导意见》第六条中规定的三种审查判断依据,第三种情形(“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在执法办案时运用最多,但成立仪式、标志性事件的优势在于相对更加明确、直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引起争议。

成立仪式,是一种意图明确、行为具体的客观事实,判断起来最为简单而标志性事件的认定则要相对复杂一些,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所谓标志性事件,顾名思义,是指具有显著特征并使主体易于识别的事件,《指导意见》第六条中对标志性事件作了进一步限定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语境下,标志性事件不仅包含对涉案犯罪组织树立恶名、排除竞争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包括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实力壮大,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或领域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还包括能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如捞取政治光环、把控基层政权、获取政治资本等。

我们认为,在甄别、确定标志性事件时,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判断:第一,该事件一般是组织、领导者亲自组织或直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第二,该事件对于涉案犯罪组织进一步发展做大或者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开始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具有明显作用,客观上为该组织实施后续违法犯罪活动打下基础;第三,标志性事件一般发生在首次有组织犯罪之前或者本身就是首次有组织犯罪。

撰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小飞  刘锦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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