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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7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或转让给谁,都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一般也不受时间的限制。除非各共有人事先有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或分出。同时,为了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还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其他多个共有人都要购买的话,就由转让人决定售与的对象。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共有人转让、赠与共有财产,以及在共有财产上设定抵押或其他物权,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如果全体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以请求侵权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当某一个或某一些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则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擅作处理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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