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新三板非原始股
财税〔2018〕137号原文:“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即:“已经交的不退、没有交的不追”
个人转让新三板原始股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
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税〔2009〕167号)和(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即: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15%)*20%*交易量
之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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