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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您区分: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以及取暖费

概念

一、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另,以实物方式进行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三、取暖费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补贴范围是市级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原级别补助,老干部遗孀享受热补标准比照老干部级别补助)、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以及农村五保户。

相关政策文件

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发放标准、时间及条件

一、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及时间

(一)标准:从事室外作业的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二)时间:每年6月15日-9月15日,陕北地区6月15日-8月15日。

二、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时间

(一)条件: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二)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时间:每年6月1日-9月30日。

三、取暖费的发放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省级1550元,厅级1100元,处级950元,科级及以下800元。

(二)城市低保户每户600元。

(三)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每户200元。

律师提醒

一、取暖费并非所有企业应当向职工发放的企业福利。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可知,取暖费发放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低保户人员。因此,私营企业、民办企业是否应当给职工发放取暖费,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对于此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给予职工发放该项福利。

二、企业未支付高温津贴,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依据: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明确约定:“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该条约定能够明确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部分。因此,若企业未按照标准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则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1日第7版黄某诉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三)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高温津贴无论从陕西省的文件或最高院的裁判案例中,均可以明确属于劳动报酬,若企业未发放,职工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高温津贴,企业注意避免不足额发放工资的法律风险。

四、高温津贴一视同仁,派遣员工也应享有。

五、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

六、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作者:罗岚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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