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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名男子在某小作坊买了186斤现做香肠,花了7340元
湖北武汉,一名男子在某小作坊买了186斤现做香肠,花了7340元。2天后,男子再次来到该小作坊,然后以该香肠属于三无产品为由,索赔2万元。在遭到坊主拒绝后,男子立即向市监局进行了举报,但并未成功。之后男子将坊主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73400元。

坊主胡女士的香肠是纯手工现场制作,整个加工过程十分透明,所以生意一直很好,并拥有了4间门面房。去年12月份,男子赵某来到胡女士的小作坊,花240元买了6斤香肠,并要求胡女士真空包装下,然后用礼盒装起来。

第二天,赵某再次来到胡女士的小作坊,这次要买180斤香肠,总价是7100元。赵某同样要求真空包装,并用礼盒装起来。胡女士见赵某一下子买这么多,也是乐开了花。赵某咋要求,她就咋做。而且临走时,赵某称过几天还会再来。

又过了2天,赵某果然又来了,但这次赵某不是来买香肠的,而是以胡女士所卖香肠的真空包装上,没有显示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等为由,要求胡女士赔个2万元私了。

胡女士认为赵某是在敲诈,于是将其赶了出去,谁知赵某直接向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不过,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胡女士没有违法经营。赵某不服,他将胡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73400元。

@法律公开课

1、赵某要求胡女士进行真空包装,且装在了礼盒里,其实就是想将现做的香肠,变成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的特点是,必须有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赵某买的香肠被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那么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号,肯定是不合法的,属于三无产品,而三无产品则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从赵某要求胡女士进行真空包装这点来看,可谓是用心极其险恶。

2、胡女士现场制售香肠并真空包装,算预包装食品吗?

虽然胡女士按照赵某的要求对香肠进行了真空包装并配上礼盒,但不可否认,香肠都是现做现卖的,属于即食食品。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规定,现场制售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

也就是说,现场制售的食品虽然进行了包装,但并不强求要写明生产日期、厂家名称等。

另外,赵某并未提供香肠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问题的证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的诉请。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3、赵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恐吓、威胁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次事件中,赵某的本意是想打假,但奈何其学艺不精,所以误认为现场制售的即食食品只要加了包装,就是预包装食品,就必须添加生产日期和许可证号等。

另外,赵某并未对胡女士实施恐吓、威胁等方法,逼迫胡女士交出财物。

因此,赵某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最后,胡女士表示,一开始还因打官司害怕得一夜没睡,现在得到了胜诉判决后,心情畅快多,所以不打算追究赵某侵犯名誉的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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