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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宣扬人的平等性、自主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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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4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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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区别于《民法通则》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的规定。此规定包含了十分重要的民法核心价值,即民法所宣扬平等性、自主性、独立性等法律人格意义。

      这条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四条使用措辞严正的“一律平等”的表述。这样的表达方式更像一句饱含着强烈思想倾向的政治宣言,而与格调中庸、语词平实的法律条文明显有所不同。凸显了我国民法典对平等原则的极端重视。

      近代民法承接了人民的重要利益诉求:平等拥有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实现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诉权,它所反抗的是封建主义的特权和人身依附关系,也就是说,自然人只有实现了独立的财产权、完整的人身权,才有可能实现社会权利的平等化。

       近代民法理念大量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时代,罗马市民适用市民法,不能适用外省人。也就是说罗马法时期的民法并非平等适用于罗马管辖的各省,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也是不平等的,市民之间也存在不平等现象。例如罗马法中的十分重要的家长权制度,就包含了在家长控制之下的家庭成员的生杀之权、责罚之权或逐出家门之权。家长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在家长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奴隶就更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奴隶只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封建时代,不论中外,人们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不平等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封建社会的这种等级制度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资产阶级需要制定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法律,只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才能使资本、劳动力、土地、生产资料自由流动。因此,自然人的平等观念和平等诉权保障成为其后时代的主旋律,且民事权利能力所包含的平等观念和平等法律保障已然成为世界民法遵从的核心价值。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表述,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应当是一致的:即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因年龄、性别、民族、宗教、国籍、职业、文化程度、财富多寡、婚姻状况、性取向等受到不公正、不平等、不正当待遇,这种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民商事交往中,还包括因民商事交往而产生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进而包括恢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进程中,可以说是全方位保护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差异性的,列举如下:

       (1)对外国人及无国籍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外国自然人在我国从事营业活动,须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外国自然人设立企业只限定为外资企业。

       (2)对未成年人劳动权利的限制。《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对结婚权利能力的限制。《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以及禁止结婚的情形。

       (4)不同民族之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差异。《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商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6)农村家庭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城市公民不享有。

      以上规定被认为是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法上的以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为原则,以限制或剥夺或赋予某些特殊群体以特殊资格为例外④。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首先,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的前提,其立法目的是赋予所有自然人以平等的地位,包含是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如果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这与民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合。其次,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概念,只是某种可能性或者说是资格,并不与具体的权利、义务发生关联。

       因此,上述列举的差异性其实是行为能力的差异性,而不是权利能力的差异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的资格,它不同于具体的民事权利,如将其视为人格权,则无法解释自然人取得人格权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目的在于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法律人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是指资格的无差别、形式上对等,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享有权利的均等性,超越物质条件的平等性。因此,民法抛弃事实上的平等观而采用法律上的平等观。这种观念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千差万别之时,也抽去了人的血肉、性情与经济能力,从而使民法上的人完全成为一个唯有“自主意识”的抽象的人。

参考资料:

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2017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②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2017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③陈甦主编的《民法总则评注》(2017年5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④柳经纬:《权利能力的若干基本理念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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