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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及制定目的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此条只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未区分成立与生效。
制定本条的目的有二:其一,以意思表示为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类;其二,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本条一方面有利于人们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明确各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该意思表示可能没有相对的受领人,例如抛弃动产所有权;也可能有相对应的受领人,例如解除合同。抛弃不动产所有权则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或契约,须有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即要约和承诺。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多项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两个以上自然人订立的合伙合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存在争议。
(4)决议行为是社团的成员平行地作出内容一致的意思表示,借此形成其内在的意思或决定。

二、本条的具体含义

(1)民事行为的分类理论

本条根据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类。
关于单方行为或双方行为的区分,在理论上没有分歧,但对于多方法律行为和决定行为存在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多项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同。例如,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一对夫妇,两个承租人。因此,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包括合同、共同行为和决议。
有人认为,法律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多方行为和决议,多方行为是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行为,且意思表示平行。例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传统民法术语又称为“合同行为”。决议与多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其对未表示同意的当事人也发生约束力。
有人认为,法律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共同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的章程行为、合伙合同、决议。共同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其一,共同行为的当事人追求利益是共同的,而双方行为的当事人利益对立;其二,共同行为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公司章程。
从以上可知,广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可作为合同、共同行为、决议等多数人参加 的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与单方行相对而言。
本条所称的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法律行为,与单方、双方、决议行为并列,即非决议,也非合同。但有“共同行为”。
共同行为是指至少两人作出的一致的、具有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合同的中意思表示是相互作出的、交换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共同的。而共同行为是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夫妻共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共同行为本质上是多人作出的内容相同、平行的单方意思表示,还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只是单方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学者们认为属于多方行为或共同行为所包括的具体情形可作如下分解:(1)数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仍是单方行为;(2)两人以上实施的合同行为,仍以合意为本质,不改变合同性质;(3)身份法上的结婚行为是合同,共同遗嘱是单方处分行为;(4)社团决议、业主规约等属于决议行为。
关于法律行为的分类,应采用简明而透彻的方式,分为:单方行为、合同和决议。其中单方行为与合同行为允许数人参加,但不改变其行为本质。

(2)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受领人和无相对受领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受领人的意思表示需要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例如代理权授予、同意处分,以及解除、撤销、抵销等形成权的行使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上述规定的规则适用于单方行为。
无相对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则无须意思到达即可生效,例如,动产所有权抛弃、遗嘱等。
单方法律行为可以作为辅助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所规定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进行追认可使代理行为有效等。都是补足基本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没有设置关于单方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特殊规定,对其应适用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因此,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生效、形式、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能力以及意思瑕疵等规则,均可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

(3)合同

合同又称契约,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为合同。
与其他法律行为相比,合同具有如下特点:其一,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其二,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须对立的合致,即意思表示相互的交换;其三,合同当事人相对立,在于彼此利害相反之地位而为意思表示。因合同经常由双方当事人订立,人们习惯上又称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
本条没有采用“合同”而称为双方法律行为,故本条的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多方法律行为则包含合同。

(4)决议

本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决议行为的特点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决议多存在于团体法人上,与个人法上的单方行为或合同关系不同,决议调整的是团体内部关系,它确立各个参与人的行为规则,并向依据章程作出决议之人发出指令告示。决议的功能在于形成团体的内部意思或作出某项决定。
第二,决议发生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团体中。此外,在非组织形态的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也适用决议,如《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未作修改。
第三,决议的作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
第四,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效果。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瑕疵和形态一般也可以适用于决议,但由于决议的团体法特性,其瑕疵原因和法律效果与一般法律行为不完全一样。例如,合同成立和生效必须全体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真实,但决议的表决人部分不同意,表决股东没有签字或缺席,甚至部分表决人的签名被造假,只要不影响通过决议的人数比例,就不影响决议的整体有效性。
我国现行法律将决议瑕疵的效力分为可撤销和无效两种情形,如果决议瑕疵只涉及成员个人利益,可由其自行决定是否撤销;如果决议瑕疵超出章程自治及个人权利,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及债权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则应宣告其无效。
第五,有效决议约束全部团体成员或表决人。决议只要符合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合法地作出,就能够约束全体成员,甚至反对决议的成员,或未参加决议表决的成员,只要其人数不影响“多数决”原则即可。
当然,如果决议的内容侵害部分成员或表决人的权利,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法律也赋予成员退出权,如退伙、股份回购、分割共有物,以平衡团体法对于个人过度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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