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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保险十大强力政策

2018年是保险业监管大年,穿透式监管成为常态。银保监会成立后强监管力度有增无减,相继出台了诸多强力监管政策,分别从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强化保险监管整治市场乱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TOP1 强力指数★★★★★

放开外资险企经营范围

2018年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一文,文章指出,银保监会将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优化外资机构监管规则。

之后,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至此,保险中介的三大领域(经纪、代理、公估)陆续对外资开放。

TOP2 强力指数★★★★★

规范保险公司治理

继银保监会发布最新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完善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之后,8月2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指南总体框架》等4项标准,从实务层面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公司治理规范性。

这是保险业乃至我国金融领域的首批公司治理团体标准,填补了金融领域公司治理标准空白。

TOP3 强力指数★★★★★

允许险资设立专项产品“救市”

2018年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TOP4 强力指数★★★★☆

车险手续费“报行合一”

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除试点的广西、青海、陕西以外的所有地区,各财险公司在报送商业车险税率方案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要报送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平均使用情况;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原有商业车险产品最迟可销售至9月30日。

同时,《通知》明确了手续费具体指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这是银保监会首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报送商车险手续费率。

TOP5 强力指数★★★★★

加大“百万医疗”险监管力度

2018年4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指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此前,“百万医疗险”存在续保规则不明确、高保额和低费率不相匹配等问题。监管意见发布之后,多家经营“百万医疗险”产品的企业作出了调整。

TOP6 强力指数★★★★☆

拟放开健康险销售区域限制

2018年10月23日,银保监会下发监管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此次《意见稿》对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进行扩容,保险公司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此项政策有利于小型健康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开展业务。

TOP7 强力指数★★★★☆

独立代理人首次进行明确

2018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保险代理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TOP8 强力指数★★★★

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

2018年8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严格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切实改进保险理赔服务、大力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银保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开展服务评价、服务监测和服务标准化建设,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高重视程度、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提升保险业社会信誉,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TOP9 强力指数★★★★

敦促险企自查信保风险隐患

2018年10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

从通知要求的自查范围来看,此次自查的业务为签单日期或保险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所有未到期及未决赔款信保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除外,下同)均在内;大额业务自查范围则包括,自信保业务开展以来,至2018年7月10日止,单户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2000万元以上(含)的未到期及未决赔款融资性信保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界定标准,以保单承保的履约合同是否属于借贷合同为标准。

TOP10 强力指数★★★☆

加强税延型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为规范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行为,实现资金的安全稳健运作和长期保值增值,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于2018年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一方面明确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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