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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与方法,建设工程欠费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

裁判摘要: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名称:

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号:

(2018)最高法民终965号

简要事实:

2012年6月,四海园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基础工程投标并中标。同年7月,四海园公司开始对基础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3月,四海园公司对案涉工程的主体工程投标并中标,其后与齐三院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四海园公司已经施工的基础工程包括在该合同内。该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金额为287795507.44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专用条款9.9款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为: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材料价格5%、机械费涨落超过基准期3%、人工单价涨落超过招标控制价时,双方同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造价信息有价格的执行造价信息,造价信息没有价格的其单价由齐三院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专用条款4.5款约定造价咨询人为黑龙江明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齐三院对明天公司的授权为:参与案涉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11.1款约定,明天公司应在收到四海园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提出齐三院到期应支付给四海园公司的价款送齐三院审核并抄送四海园公司。11.2款约定,齐三院收到明天公司核查结果后,应在28日内审核完毕,由明天公司向四海园公司出具经齐三院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齐三院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四海园公司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2014年10月15日,齐三院与四海园公司就新建病房综合楼工程装饰调整事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一、补充内容:1.装饰工程按照调整后的施工图纸施工;2.综合单价,装饰工程结算时根据二次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按投标费率标准及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依据重新组价,经齐三院确认后计入结算价款;3.人工费由双方到市场考察询价后确定,最后进入结算价款;4.本《补充合同》没有特殊说明的按原合同执行。二、二次设计计价执行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案涉工程已于2015年6月30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已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齐三院已付工程款为362891861.86元,其中500万元为该院代四海园公司缴纳的农民工保证金,1891861.86元为该院代四海园公司支付的执行款。

明天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四海园公司提交的竣工图纸及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纸中监理签字并非本人签字。由于四海园公司与明天公司就人工费调整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等原因,明天公司未出具正式核查意见。

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定结论为准,一审法院至黑龙江省审计厅询问案涉工程的结算可否由其进行审计,该单位明确答复,在被审计单位未报送审计材料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进行审计,而齐三院作为被审计单位亦不同意将未经明天公司审核的结算报送黑龙江省审计厅进行审计。一审期间,明天公司与齐三院协商确定该公司不再作为案涉工程的造价咨询人。据此,依据四海园公司关于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经公开摇号,确定嘉信公司为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单位。嘉信公司接受委托后,收取了鉴定资料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于2017年8月9日出具了龙嘉信工程司法鉴定[2017]鉴字第058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按照施工合同,根据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工程总造价为569984720.37元,其中:土建工程245372770.49元;桩基础工程21811505.41元;基坑支护工程12325293.41元;降水工程30091546.13元;电气工程45667866.24元;暖通工程64635912.17元,高级装饰工程123363629.33元;连廊工程6170872.04元;补报工程13568925.15元;高级装饰二次设计费6976400元。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四海园公司和齐三院均提出异议,嘉信公司分别作出了答复。四海园公司对嘉信公司的答复未再提出异议,齐三院对嘉信公司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经本院组织嘉信公司和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质证答疑后,嘉信公司对降水工程中2013年管道安装及拆除材料风险费100%予以修正,调整金额为651499.85元;对钢结构及装饰工程风险费用予以修正,调整金额为232530.46元。此后,齐三院对以下问题仍有异议:1.人工费调差;2.规费;3.二次设计费;4.标外清单组价均过高:(1)连廊土建工程清单第83项金属(塑钢、断桥)窗综合单价871元/平方米,单价过高;(2)清单第37项块料墙面(墙砖600×600湿贴)综合单价为386.52元/平方米,如墙砖按90元/平方米计入材料价格,综合单价为133.39元/平方米;(3)清单第94项干挂石材钢骨架综合单价为16880.04元/吨;(4)清单第185项米黄理石石材柱面综合单价为4411.91元/平方米;(5)第186项金啡网纹石材柱面综合单价为7088.41元/平方米,骨架已单独计算。

对齐三院的异议及嘉信公司答复意见认定如下:

1.人工费调差:齐三院认为应按照齐齐哈尔市2012年、2013年工程造价信息规定的土建人工费100元/工日、装饰人工费150/工日进行调差,因2014年、2015年齐齐哈尔市没有造价信息,故应按照黑龙江省结算文件规定的2014年80元/工日、2015年78元/工日进行调差。对此,嘉信公司答复意见为:齐齐哈尔市造价信息发布至2013年10月,自2013年11月开始,黑龙江省除哈尔滨市外,其它市县均不再发布人工费市场价格。如果按照齐齐哈尔市造价信息执行,实际施工工期为36个月,其中20个月是没有造价信息确定市场价格的。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规定,全省只有哈尔滨市造价信息发布人工费市场价格,即全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案涉工程的合同工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30日,实际施工工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补充合同》约定人工费到市场考察咨询后确定。哈尔滨市造价信息发布人工费市场价格就是市场考察调研的结果,具有可参照性。考虑到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调整标准,且参照哈尔滨市造价信息符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9款的约定,嘉信公司测算的土建人工费为217.30元/工日,装饰人工费为278.83/工日,最终系按照四海园公司主张的185元/工日进行人工费调差(详见答复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人工费调差无争议,按照造价信息调整人工费亦无争议,但对按照齐齐哈尔市造价信息抑或哈尔滨市造价信息进行调差存在争议。因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采用齐齐哈尔市造价信息调整人工费,按照哈尔滨市造价信息调整人工费亦不违反合同约定,哈尔滨市造价信息按工种发布人工费,并非综合工日,嘉信公司对哈尔滨市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工种人工费,根据各工种在案涉工程中所占的比例、平均年度,以加权平均的方式测算基础及主体工程的人工费为217.30元/工日,装饰工程为278.83元/工日,均高于四海园公司请求的185元/工日,鉴定意见按照四海园公司请求的185元/工日调整人工费并不显失公平,故对嘉信公司人工费调整标准的意见予以采信。齐三院主张的对于齐齐哈尔市未发布造价信息年份的人工费按照结算文件调整与施工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2.规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四海园公司核定的2012年度规费计取标准中养老保险费核定费率为2.86%,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该核定费率收取养老保险费,并且四海园公司并未提交按照4.28%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票据,故对于案涉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应按照2.86%的费率计取养老保险费,自鉴定意见确定的该部分费用中核减5745791.63元。对于装饰工程的养老保险费,由于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执行的标准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嘉信公司采用该清单计价规范计取该部分规费符合双方约定。因连廊工程开工时间为2014年,且不属于主体工程,应当按照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计取养老保险费。

3.二次设计费:齐三院认为设计费的复杂调整系数应按II级1.0计取(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各占50%比例,若全额计取应提供方案设计成果文件,若未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只占50%。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若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该笔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交纳,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均为四海园公司,二次设计费是四海园公司内部自行解决的问题,而不应由齐三院承担。取费计算方法为: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装饰工程结算造价为12659.13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304.80万元,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5。据此,室内装饰工程基本设计收费={304.8+[(566.8-304.8)÷(20,000-10,000)×(12,659.13-10,000)]}×1.0×1.0×1.5=561.7万元。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收费=561.7×50%=280.85万元(只计取施工图部分)。根据以上计算,工程设计费应为280.85万元。嘉信公司答复称,案涉工程为异型建筑,装饰设计应按照功能标准要求计取费用,四海园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和方案,负责编制竣工图。取费计算方法与齐三院主张的一致,但按照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15计算,室内装饰工程基本设计收费应为645.96万元,装饰工程其他设计费(工程竣工图纸8%)为51.68万元(645.96×8%)。一审认为,四海园公司提供了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经过竣工验收,并编制了竣工图,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取设计费用。对于设计费复杂调整系数,《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应按照III级1.15调整,大型建筑指20001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案涉工程为23层,建筑面积远超过20001平方米,嘉信公司按照1.15系数调整设计费符合上述标准,但由于该公司对钢结构及装饰工程风险费用调减为232530.46元,故对二次设计费调减10500元。

4.标外清单组价:(1)齐三院认为连廊土建工程清单第83项金属(塑钢、断桥)窗综合单价871元/平方米,单价过高,应为635元/平方米。嘉信公司答复称,断桥窗价格按照网络询价为600元至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嘉信公司根据设计要求和本案工程的实际情况,确认连廊窗价格高于普通铝塑铝价格,鉴定意见合理。(2)齐三院认为清单第37项块料墙面(墙砖600×600湿贴)综合单价386.52元/平方米,如墙砖按90元/平方米计入材料价格,综合单价应为133.39元/平方米。嘉信公司答复称,齐三院查询的材料价格为2018年的价格,与施工时间不符,施工期间无600×600墙砖价格,所以参照2014年800×800抛光砖的价格。该院经审查认为,嘉信公司按照施工期间抛光砖的市场价格238.4元/平方米至296.1元/平方米,根据四海园公司报送的价格208元/平方米,确定综合单价为386.52元/平方米是合理的。(3)齐三院认为清单第94项干挂石材钢骨架综合单价为16880.04元/平方米组价过高,定额已经含有干挂石材钢材骨架,不应另行计取费用。嘉信公司答复称,经测算清单组价为18254.8元/吨,高于四海园公司的报价,并提供了清单组价附件。经审查认为,外墙钢骨架为弧形,除按正常的取费外,应增加钢骨架改变为弧形的加工费用,因齐三院未能提供充分依据否定鉴定意见组价的合理性,故对该部分组价不予调整。(4)齐三院认为清单第185项米黄理石石材柱面综合单价4411.91元/平方米和第186项金啡网纹石材柱面综合单价7088.41元/平方米中的石材价格过高,米黄理石询价为380元至1032元,弧形加工费另算,与鉴定意见认定的3950元/平方米差距较大;金啡网纹石材询价为360元至590元,与鉴定意见认定的6600元/平方米相差10倍,计算综合单价为1098元/平方米。嘉信公司答复称,浅啡网纹理石荒料询价为2300元/立方米,浅啡网纹理石工程板单价为300元/平方米,经测算荒料与工程板单价的比值为7.25,现场干挂圆形柱面成活直径为1米,采用两拼安装,单片柱面荒料0.5l立方米,加工弧形面积为1.57平方米,荒料单价0.5×2300÷1.57=732.48元/平方米,测算后荒料价格超出了四海园公司的报价。该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石材平面为弧形,立面为抛物线形,属于特殊工艺要求的异型材料,嘉信公司按照现场干挂圆柱直径为1米,采用两拼安装测算的材料价格,高于四海园公司结算报价,故对于该两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规费按照规费核定表对鉴定意见核减5745791.63元,对二次设计费核减10500元。嘉信公司的鉴定意见经调整后,对于齐三院提出的其他异议,因其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据此,四海园公司应取得的工程款为563344398.43元(569984720.37元-651499.85元-232530.46元-5745791.63元-10500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四海园公司与齐三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无其他无效情形,故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作为结算工程款及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的依据。

关于齐三院应支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四海园公司与齐三院在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明天公司为案涉工程的造价咨询人,由明天公司对四海园公司报送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造价审核。因明天公司未能出具结算审核意见,案涉工程的造价无法通过政府审计部门确认,故依据四海园公司的申请,经摇号确定嘉信公司为案涉工程造价的鉴定单位。齐三院对嘉信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嘉信公司多次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质询后,齐三院仍对鉴定意见中的人工费调差、规费、二次设计费及装饰材料和装饰工程组价等问题存在异议。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嘉信公司的鉴定程序及鉴定依据提出异议,且齐三院提出的异议依据不足,故对嘉信公司根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调整以及装饰工程计价方法,对案涉工程造价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依据鉴定意见及规费核定表,经核减相关费用,确定四海园公司应取得的工程款为563344398.43元。四海园公司与齐三院对已付工程款3.56亿元无异议,双方争议在500万农民工保证金及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划转齐三院的1891861.86元应否作为已付款。依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关于工资保证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的规定,齐三院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保证金500万元,故该款应认定为已付款。对人民法院划转齐三院的1891861.86元,系四海园公司作为债务人,齐三院作为协助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划转该款后四海园公司所负债务消灭,故该款亦应认定为齐三院付给四海园公司的工程款。据此,齐三院已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362891861.86元,应给付该公司剩余工程款200452536.57元(563344398.43元-362891861.86元)。

关于齐三院应否给付四海园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竣工付款申请和竣工付款支付时间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明天公司收到四海园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齐三院收到核查结果后,应在28日内审核完毕,由明天公司向四海园公司出具经齐三院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四海园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后向明天公司报送了竣工图纸和结算资料,所提交的竣工图纸虽非监理本人签字,但是真实的,由于四海园公司与明天公司就人工费调差等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明天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因明天公司已于2015年9月29日收到四海园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纸,故应据此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按照施工合同的上述约定,明天公司应于60日内,即于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造价核查,齐三院应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28日内完成,即齐三院最晚应于2015年12月28日审核完毕并向四海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四海园公司主张应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与上述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齐三院主张其逾期支付工程款系因四海园公司不同意明天公司的核查意见,该公司自身存在过错,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齐三院应于2015年12月28日向四海园公司支付工程款,因其应付而未付,故应从此时起计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取标准作出约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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