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CN是个独特的世界性联盟,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都能参与合作的
少数几个国际组织之一。共有
国家的、政府机构的以及
非政府组织(NGO)的会员915个,遍及133个国家。联盟的6个专家委员会及其它志愿者网络的各成员都以个人名义加入联盟,目前的总人数已超过8500名。
编辑本段IUCN的组织形式
1) 世界自然保护大会 由IUCN全体成员参加的世界自然保护大会(World Conservation Congress),每3年召开一次,是联盟的最高层管理机构。大会(以前称“全会”,General Assembly)制定整个联盟的政策,通过联盟的工作计划,并选举联盟主席以及理事会成员。
2) 联盟成员的国家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 联盟的政府成员及非政府成员有915个,在得到理事会认可之后,这些成员可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成立委员会。这些国家及地区委员会在确定各个项目的优先顺序、协调各项规划和成员关系、执行各项规划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3) 理事会 理事会由联盟主席、司库、选举出的24位地区理事、6个专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增选的5位理事组成。其中,增选的5位理事是为弥补地区代表与经历的差别而设。理事会指导秘书处贯彻落实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通过的各项政策和规划,并且在大会休会期间,代表联盟全体成员每年举行一次或两次理事会。
4) 专家委员会 IUCN的6个专家委员会由技术专家、科学家、政策专家组成工作网,他们都志愿为联盟奉献自己的才学和毕生精力。专家委员会主席由该联盟全体成员在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选出,并在理事会中担任理事。目前这6个专家委员会有多达8500多名专家致力于世界保护事业,活跃在大约180个国家。
5) 秘书处 IUCN 秘书处为联盟全体成员服务,并负责贯彻落实联盟的各项政策和项目。总部设在
瑞士并在一些国家有派出机构。秘书处中致力于外务和工作网络的工作人员有550名,他们工作在总部和40个地区和国家办公室以及设在
德国的环境法律中心等专门机构。
编辑本段IUCN的工作内容
IUCN开展的工作中,总是把人类的利益考虑在内,即在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
该联盟的各个项目由其使命及各成员的愿望和需要所推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成员定期聚会以便开展并促进这些项目的实施,联盟从不试图从外部横加干涉。相反,联盟与有关人员一同工作,帮助他们明白
症结所在并找出解决办法。通常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让涉及此事的所有风险承担人员加入讨论,不管这些人职务如何,为此必须进行多方探讨。联盟提供坚实的科学知识和雄厚的技术,并考虑政治及文化因素,包括调节冲突及与团体和机构合作的社交技巧。
IUCN在自然保护的传统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如:
(1) 拯救濒危动植物种; (2) 建立国家公园和保护区; (3) 评估物种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帮助其恢复。 不过IUCN在传统领域之外也有所发展。在地球上的许多地方,联盟认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保护自然的良好方式,这种方式使得为满足其基本需求而利用自然资源的那些人成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卫士。
联盟所保护的环境包括陆地环境与海洋环境。联盟集中精力为森林、
湿地、海岸及海洋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出各种策略及方案。联盟在促进
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完善方面所起的先锋作用已使其在推动
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各国乃至全球的实施中成为重要角色。
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IUCN就已积极从事环境法律方面的工作,协助起草了许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环境立法框架。联盟设在德国
波恩的环境法律中心是全球最大、最全面的环境法律及政策的数据库之一。
自1980年开始,IUCN已帮助50多个政府及其它机构制定了保护策略作为决策与规划的综合途径。如今联盟正在为实施这些策略建立地区工作网。
90年代IUCN的工作更多地转向社会政策方面,这是许多实际保护工作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的
经济范畴中薄弱的一环。联盟开发
社会与经济知识成立其策略中的的重要目标,该策略就是将社会学家与生物学家和生态系统管理人员联合起来寻求综合解决问题的方案,不然保护事业就难以奏效。
IUCN旨在影响、鼓励及协助全球各地的社会,保护自然的完整性与多样性,并确保在使用自然资源上的公平性,及生态上的
可持续发展。
IUCN的三大支柱:
会员组织、6个科学委员会、专业秘书长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架构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秘书处 IUCN秘书处设于瑞士格兰德总部,由秘书长采取分散式领导。管理工作由主席所领导的议会负责。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会员 IUCN约有1000名会员,每3到4年召开一次世界保育会议(即联盟会员大会),会员们表达观点,指导联盟政策及批准各项计划。
为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协调IUCN各机构的工作、推动会员参与计划及使IUCN的管理顺利,同一国家、区域或
局部地区内的IUCN会员可组织委员会。此类国家或区域委员会之提案必须符合IUCN规章。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委员会 IUCN辖下分别有6个委员会,由10,000名来自不同范畴的
义务专家组成,负责评估世界自然资源,在IUCN制定保育措施时提供咨询服务,六个委员会包括:
物种存续委员会(Species Survival Commission,SSC) SSC有700名会员,为联盟在物种保育工作中的技术顾问,推行受绝种威胁的物种的保育工作。SSC负责制定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orld Commission on Protected Areas,WCPA) WCPA有130名会员,负责推动成立陆地及
海洋保护区,并推动对保护区有效的管理。
环境法律委员会(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Law,CEL) CEL有800名会员,负责发展新的法律概念及
机制,推行环境法,并加强国家行使环境法的能力。
教育及宣导委员会(Commission on Education and Communication,CEC) CEC有600名会员,透过策略性地宣导及教育,教育相关利益拥有人能可持续性地使用自然资源。
环境经济社会政策委员会(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Economic and Social Policy,CEESP) CEESP有500名会员,负责为维持生物多样性及保育工作,就在
经济及社会因素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及政策建议。
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Ecosystem Management,CEM) CEM有400名会员,负责在管理自然或经改动的生态系列上提供专业的指导。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
名录
主条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由物种存续委员会(SSC)及几个物种评估机构合作编制,每年评估数以千计物种的绝种风险,将物种编入9个不同的保护级别:
绝灭(EX) 野外绝灭(EW) 极危(CR) 濒危(EN) 易危(VU) 近危(NT) 无危(LC) 数据缺乏(DD) 未评估(NE) 世界保护区委员会(WCPA)将保护区管制级别制定了定义(各级定义的英文原文,见英文
维基条目)
Ia 严格的自然保护区 一个地区或海域,拥有出众或具代表性的生态系统/地质或生理特点与/或物种,可作为科学研究或环境监察。
Ib 自然保护区 一大片未被改动或只被轻微改动的陆地与/或海洋,仍保留着其天然特点及影响力,没有永久性或重大的人类居所,受保护或管理以保存其天然状态。
II 国家公园 一个天然陆地与/或海洋区域,指定为:
保护该区的一个或多个生态系统于现今及未来的生态完整性;
禁止该区的开发或有害的侵占;
提供一个可与环璄及文化相容的精神、科学、教育、消闲、访客基础。
III 自然遗址 一个地区拥有一个或多个独特天然或文化特点,而其特点是出众,或因其稀有性、代表性、美观质素或文化重要性而显得独有。
IV 生境/物种管制区 一个地区或海洋,受到积极介入管制,以确保生境的维护与/或达到某物种的需求。
V 景观保护区 一个附有海岸及海洋的陆地地区,在区内的人类与自然界长时间的互动,使该区拥有与众不同及重大的美观、生态或
文化价值特点,及有高度的生物多样性。守卫该区传统互动的完整性对该区的保护、维持及进化尤其重要。
VI 资源保护区 一个地区拥有显著未经改动的
自然系统,管制可确保生物多样性长期地受保护,并同时可持续性地出产天然产物及服务,以达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