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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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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简介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难民组织,受联合国委托指导和协调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的国际行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难民的权利和健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努力确保每个人有权在另一个国家寻求避难,找到安全的避难所和自愿回国。除了帮助难民返回该国或在他国定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还寻求永久性解决他们的困境。

成立

  1951年根据1950年第5届联大决议成立。

组织机构

  主要为难民高专方案执行委员会(执委会)。
  总部:瑞士日内瓦

主要负责人

  现任高专是葡萄牙前总理安东尼奥·古特雷斯(António Guterres),2005年上任,2010年连任,任期至2015年。

机构简介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由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12月14日建立。该机构授权指导和协调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的国际行动。其主要目的是保护难民的权利和健康。它努力确保每个人有权在另一个国家寻求避难,找到安全的避难所,可选择自愿回国,融入他国,或在第三国定居。
  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是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该机构在1954 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为全世界的难民提供保护与帮助,为二战后120万欧洲难民进行了安置,21世纪,有2150万难民得到UNHCR关注。本办事处为国际主要人道主义组织,总部设立于日内瓦,在世界121个国家设有办公室。
  2000年以年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对处于难民状况的人们也给予帮助,不管其是在该国内迁移还是越境迁移。另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UNHCR)还负责帮助与监管难民返回自己国家后的重建工作。
  UNHCR通过各种方式保护,帮助难民。保护难民方面为:促进各国政府遵守有关难民国际公约,监管其执行;通过帮助难民返回家园,在庇护地建立难民所;以及在第三国重新安置;以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为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难民生存与重建家园,通过协调工作提供了居住、饮用水、卫生与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帮助。所有这些都需UNHCR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NGOS)以及其他联合国机构进行协调工作。

编辑本段主要工作

基本活动

  实施各项援助难民方案。方案分为一般方案和特别方案两种,均在每年举行的会议上讨论通过。两届会议之间遇到临时出现的难民问题需要援助时,经总部批准,可追加特别方案。各项援助方案所需资金靠各国政府和私人自愿捐献。该机构在1954年和1981年两度荣获诺贝尔和平奖。出版物有《难民》月刊,以英、法、西文出版,从1985年起不定期出版中文版。
  在五十多年内,该机构已帮助大约5000万人重新生活。截止2008年,116个国家的6000多人组成的工作人员在继续帮助着大约1900万人。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行动受命于该组织的法规,并受1951年有关难民状况的联合国大会和其1967年议定书的指导。
  国际难民法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人道主义活动提供了基本的原则框架。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执行委员会和联合国大会也授权该组织参与其他群体的活动。这些群体包括无国人员或其国籍有争议的人员,有时是逃离该国的人员。
  为了确保寻求避难的权利,保护难民,促使解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鼓励各国和其它机构创造有助于保护人权和和平解决争端的条件,以减少被迫离国的情况。为了追求相同的目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积极加强回国难民重归该国的工作。从而扭转难民复发的情况。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公正的方式,按他们的需要保护和帮助难民和其他人员,不管种族、宗教、政治观点或性别。在所有的活动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特别关注儿童的需要,寻求促进妇女和女孩的平等权利。
  在保护难民,促使他们问题得到解决的努力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各国政府、地区性组织、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一道工作。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恪守参与的原则,凡涉及影响难民生活的决定与难民协商。
  通过代表难民和流落异国者的活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也在促进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机构宗旨

  该组织的章程规定其工作是人道主义的、社会的和非政治的。它以“外交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协助下,实施其各项援助难民的方案,对属于高级专员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帮助他们自愿遣返或归化于新定居的国家。章程规定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难民,是指由于有正当理由惧怕因种族、宗教或政治原因而受到迫害且身在该国之外,并且不能或由于此种惧怕而不愿受到该国保护的人。但该组织并不负责处理世界上的所有难民,对已由给予庇护的国家认为是该国国民的难民和已由联合国其他机构管理的难民,则不予过问。

组织规定

  一、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秉承大会命令行使职权,一面对于本规程所规定之难民,予以联合国所主持之国际保护,一面协助各国政府,并在取得各关系国政府同意后协助私人组织,鼓励难民自动回国或与新国度同化,以期永久解决难民问题。
  高级专员行使职权时,尤在遇有困难发生之际,例如关于难民国际地位一点倘或发生争执情事,则在谘询委员会设立后,该员应徵询其意见。
  二.高级专员之工作纯属非政治性质,以有关人道及社会为范围,其对象通常为各群各类难民。
  三.高级专员遵循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颁发之政策指示。
  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在听取高级专员陈述意见后,决定设立难民问题谘询委员会;谘询委员会委员应由理事会根据联合国会员国及非会员国表示致力解决难民问题之志趣与诚意,遴选其中国家派代表充任之。
  五.大会至迟应在第八届常会时检查高级专员办事处之设置问题,以期决定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该办事处应否继续设立。

编辑本段主管范围

  (一)根据一九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及一九二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协议、或根据一九三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及一九三八年二月十日的公约、以及一九三九年九月十四日的议定书、或国际难民组织约章被认为难民的人;
  (二)由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该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或由于个人方便以外的理由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畏惧或由于个人方便以外的理由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国际难民组织在其执行职务期间所作关于合格问题的决定,不妨碍对符合于本款条件的人给予难民的地位。
  如有下列各项情况,即不属于高级专员的主管范围:
  1.该人已自动接受其该国的保护;
  2.该人于丧失国籍后,又自动重新取得国籍;
  3.该人已取得新的国籍,并享受其新国籍国家的保护;
  4.该人已在过去由于畏受迫害而离去或躲开的国家内自动定居下来;
  5.该人由于被认为是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而不能以个人方便以外的其他理由要求继续拒绝受其该国的保护。纯属经济性质的理由,不得援为口实;
  6.该人本无国籍,由于被认为是难民所依据的情况不复存在且可以回到其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而不能以个人方便以外的其他理由要求继续拒绝返回该国;
  7.其他因现在或以前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受迫害,以致留在其该国之外(或该人无国籍,留在其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其该国政府保护(或该人无国籍,不能或不愿返回其以前经常居住的国家)的人。
  但有下列情况的人,即不属于上述第六款所规定的高级专员主管范围:
  1.具有一国以上国籍的人,但该人对其所属各国部符合上一款规定者,不在此限;
  2.被其居住地国家主管当局认为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的权利和义务的人;
  3.继续从联合国其他机关或机构获得保护或援助的人;
  4.有重大理由足以认为犯了引渡条约所列罪行或国际军事法庭伦敦约章第六条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罪行的人。

保护办法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根据大会1949年12月3日第319(ⅠⅤ)号决议中作了规定,后又在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号(Ⅴ)号决议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后一决议的附录有该办事处的规程,根据其中第八段,高级专员应为办事处主管范围以内难民提供保护,其办法是:
  1.促成国际保证难民公约之缔订与批准、监督各该公约之实施,并对该公约提出修正案;
  2.与各国政府缔订特别协定,以便推行各种旨在改善难民所处境遇并减少难民受庇数目之措施;
  3.协助政府及私人从事鼓励难民自动回国或与新国度同化之工作;
  4.劝导各国准许难民入境,即属赤贫难民,亦当不予拒绝;
  5.设法商请各国准许难民转移资产,尤以难民重新安顿所必需之资料为然;
  6.向各国索取境内难民数目境况及其所制难民法令规则之资料;
  7.与有关各国政府及政府间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8)采取其所认为最佳之方式,与办理难民事宜之私人组织建立联系;
  9.促进办理难民福利事宜之私人组织之工作。

组织经费

  高级专员应由秘书长提请大会选任之。高级专员任命条件应由秘书长提请大会核定之。高级专员任期三年,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始。
  1.高级专员应任命不与其本人国籍相同之副高级专员一人,其任期与高级专员同。
  1.高级专员办事处职员应由高级专员就规定预算经费范围内委派之,其办事应对高级专员负责。
  2.办事处职员应为热心于实现高级专员办事处宗旨之人员。
  3.职员任用条件为大会通过的职员服务条例及秘书长遵照制订的职员服务细则内所规定之条件。
  4.无俸给人员亦得准许雇用。
  2.高级专员应与难民居留国家政府商量有无指派代表驻境必要之问题。倘某国认为有此必要,得徵得该国同意,指派代表一人驻境。同一代表得驻数国,但须根据上述规定商决之。
  3.高级专员与秘书长应就互利问题妥为筹划联络谘询办法。
  4.秘书长应以预算许可之一切必要便利供给高级专员。
  5.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6.高级专员办事处经办应在联合国预算内支取。嗣后大会倘未另有规定,则除高级专员办事处所需行政经费外,联合国预算不应担负任何经费,至高级专员本人活动所需其他种种经费,则应在各方捐款项下开支。
  7.高级专员办事处行政事宜应依联合国财务条例及秘书长遵照制订的财务施行细则办理。
  8.高级专员所收捐款动用情形,应由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审核之,但以该会接受捐款配发机关已审核之帐目为条件。保管配发捐款等行政办法,应由高级专员与秘书长依据联合国财务条例及秘书长遵照制订的财务施行细则商定之。

中国参与情况

  中国为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缔约国之一,是难民执委会成员。中国积极参加难民署会议,支持难民署难民国际保护工作。2010年9月,难民署高级专员古特雷斯访华。[1]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
开放分类:
组织机构联合国难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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