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登记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
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且营业执照当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在《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1年4月11日之后登记的新办企业。
第二章  微型企业的条件审查
第四条  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微型企业”的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
(二)属于下列“八类人群”之一:
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专业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的毕业生。
2.城镇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户籍人员。
3.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务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4.“农转非”人员。是指享受“农转非”政策,由农村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身份的人员,包括:农村户籍人员购买城镇商品住房、父母投靠城镇子女、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夫妻投靠等;以及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原农村户籍人员。
5.库区移民。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置的水库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6.被征地拆迁户。是指因住宅所在地块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而拆迁的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的人员除外。
7.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居民。
8.城乡退役军人。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三)无在办企业(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下同)。
(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五)“八类人群”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第五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应当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的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复印件,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提交毕业证;2.城镇失业人员提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返乡农民工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或原用工单位证明或异地经商证明材料;4.“农转非”人员提交能够证明其由农村户籍迁入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5.库区移民提交移民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6.被征地拆迁户提交征地合同或征地补偿协议,或者是征地拆迁机构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7.残疾人提交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8.退役军人提交退役证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创办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创办人签署。
创办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创办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在本地数据库中查询创办人是否属企业(不含已注销、吊销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八类人群”的出资额是否达到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总出资额的50%以上;
(四)创办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是否符合规范。
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三章  微型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创办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九条  微型企业的创办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或开业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是否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内容一致,并核查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属实。
登记机关可委托工商所对拟设微型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条  经审查准予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设立或开业后,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变更事项是否影响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增资后,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是否超过10万元;
(二)企业增资或股东、投资人、合伙人变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八类人群”投资者的出资额是否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三)企业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地点是否属实;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设立或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企业类型,分别按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2009〕83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97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巡查计划、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组织对微型企业进行回访检查、例行检查和涉案检查,实施有效监管。
回访检查是对新办微型企业进行的实地检查,工商所应当在企业登记一个月之内进行回访检查。
例行检查是根据巡查计划对微型企业进行的检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桂工商发〔2010〕84号)规定的频次实施。
涉案检查是根据举报线索或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对微型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除对企业的一般监管要求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相符;
(二)企业住所、经营地址是否与核准的地址相一致;
(三)是否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
(四)企业出资情况,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五)企业经营活动是否与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致;
(六)企业从业人数情况。
第十五条  工商机关对微型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要按规定录入企业经济户口和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微型企业标注的取消
第十六条  微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不符合微型企业条件的,由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营业执照上的微型企业标注:
(一)企业变更后,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二)企业变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八类人群”投资者的出资额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50%的;
(三)从业人员(含投资者)人数超过20人的;
(四)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微型企业标注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标注“微型企业”营业执照的。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取消微型企业标注的决定抄送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情形的,还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取消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红盾软件系统加注该企业当中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的提示信息,记载其曾经投资微型企业的情况。该类投资者作为主要出资人重新开办的企业,不得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微型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市、县工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附件: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创办微型企业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所 在 地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出资数额)
(万元)
联系人
电  话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出资人
姓名或
名  称
证照号码
户口(含集体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比例
联系
电话
人 员 类 别
有无
其他
在办
企业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城镇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
库区移民
被征地拆迁户
残疾人
城乡退役军人
其他人员
属于现已就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已安置就业且在岗的被征地拆迁户、已安置工作且在岗的城乡退役军人,以及属于“人员类别”中前八类人群,但已创办过微型企业的出资人,应当选择“其他人员”类别。
各出资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及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中的“企业类型”只能选择1项,请在□中打√;“人员类别”也只能选取1项,在对应的类别下打√。
2、“有无其他在办企业”栏目中所指“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3、申请书中的“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只需填写市或县的行政区划名称。
4、出资人应对申请书(共两页)的信息进行确认后,在本页签字或盖章。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人加盖公章。
5、出资人在本页表格内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股权转让与水(三)代持(下)两难
《合伙企业法》是如何限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
办理内资企业年检应提交文件
企业合并程序
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