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问题需要全球合作
全球气候变化导致地球生态系统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进而影响到经济、政治、社会各个方面。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公共议题。2015年7月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承办,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自然资源与气候变化法研究中心和美国耶鲁大学全球正义研究中心等合作单位共同参与。来自10多个国家的30多位中外专家学者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合作、哲学视野、伦理责任和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与共同行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对话。
全球气候变化的现状
“第五次评估报告以新的观测证据进一步证明,全球气候系统变暖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中国科学院院士、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秦大河以2013年10月以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先后发布了第五次评估报告的三个工作组报告《气候变化2013:自然科学基础》《气候变化2014:影响、适应和脆弱性》和《气候变化2014:减缓气候变化》以及综合报告为依据,开门见山。2012年之前的连续3个10年的全球地表平均气温,都比1850年以来任何一个10年更高,且可能是过去1400年来最热的30年。1970年以来海洋在变暖,1971年至2010年地球气候系统增加的净能量中,93%被海洋吸收。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速率加快,全球海洋的人为碳库很可能已增加,导致海洋表层水酸化。1971年以来,全球几乎所有冰川、格陵兰冰盖和南极冰盖的冰量都在损失。北半球积雪范围在缩小。
秦大河院士感慨道:“已在大气和海洋变暖、水循环变化、冰冻圈退缩、海平面上升和极端气候事件的变化中检测到人类活动影响的信号。1750年以来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是人为辐射强迫增加的主因,导致20世纪50年代以来50%以上的全球气候变暖,其信度超过95%。”随着冷战结束,全球性问题涌现,经济、军事等“高级政治”地位减弱,气候、环境等“低级政治”重要性日趋凸显。为维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国际社会已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合作。耶鲁大学哲学与国际事务系教授、全球正义研究中心创办主任托马斯·博格从气候变化的哲学和伦理角度对此作了阐述。他认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长期推动力是组织结构的优胜劣汰,但近期受到两大新兴现象的影响:一是全球化,优胜劣汰的社会竞争的多样性存在可能将会被单一的全球组织结构所构成的单一竞争社会所取代,以改变科技、自然条件,进而使人类走向更有成效的社会组织形式;二是人类也有快速毁灭物质存在的新能力,即通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诸如人工智能等危险技术,或诸如大规模气候变化等环境灾难,这样的破坏有可能发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社会组织高级形式所取得的进步会以优胜劣汰的竞争方式不确定地持续下去。相反,必须跨越国界、共同合作,实现这样的进步,以阻止人类物质基础被人为破坏。他认为,人类终将走出其前史,并集体谨慎考虑自身的命运,有意识地塑造自身的历史。人类理性会代替国际关系间的暴力和威胁,这种理性并不是战略理性意识,而是共同商议全球正义和人类共同利益的意识。秦大河院士认为:“气候变化的挑战,为人类学习和实现这种转变,提供了非常好的机会。”
法治护航中国应对气候变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应对气候变化,概莫能外。正如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商法系教授菲利普·萨瑟兰在会上所指出的,为限制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需要国家、企业以及个体的集体行动,“我们很自然地转向了国际环境法和人权法。”同时,国内法的整合也很重要。“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环境大国,本着对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中国自身利益的关注,在国际法层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进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建设,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制定、实施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在国内,一直致力于加强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体系,正在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规划、标准、行政计划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
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法治合作
控制全球气候变化,为当前和未来的人类社会留有安全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的发展能力,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施后,全球范围内控制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便开始不断推进。一方面,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发展对控制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使得全球气候治理在国际法治层面更进一步,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国际政治的博弈也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际气候变化法显现出"软法"的特性时,拥有优势国际话语权的大国间博弈便引导着全球气候治理的走向。因此,寻求国际法治合作,更好地发挥国际法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规制,是未来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围绕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法治合作这一中心论题,首先,全球治理中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包括全球气候治理的产生,原则和价值目标,以及全球气候问题国际合作的法理基础与历史进程。其次,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法治合作的困境,主要是国家权利义务配置复杂化,国际法履约困难,气候问题监管与争端解决困难;再次,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法治合作的优化路径,包括优化配置国家权利义务,发挥其它国际社会成员的作用,促进国际气候条约的有效履行,健全全球气候治理争端解决机制等;最后,通过对全球气候治理中国际法治合作的分析,得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立场和行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需要形成以气候变化法为核心,以大国为主导,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国际法治格局。只有实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良法善治",才能更好地维护和协调各国利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挽救人类的生存环境,谋求更大的全球福祉并延续人类文明。
全球气候治理的政治与法治
全球气候的治理问题,表面上是一个环境问题,法治问题,实则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法理问题,气候治理不仅仅只涉及气候变化本身,更重要的是整个气候治理体制本身的规划如何界定,各国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并执行的问题。在实践中,全球气候治理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全球治理的领域之一。通过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约束,在气候治理领域已然出现较为完整的一套的法治框架,用以解决相关的政治难题。这套较为成熟的框架,正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气候变化协定》(The Paris Agreement,下文简称《巴黎协定》)三个文本为核心的联合国气候公约框架.。中国作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负责任的大国,努力寻求以更加合理、民主的全球治理秩序应对气候变化,既是自身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中国将继续推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为世界上那些希望融入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法体系,又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也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巴黎协定》签订前的全球气候治理观念的三种视角,包括发展中国家提出并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视角,明确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历史排放责任,减排具有强制性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立足于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视角强调碳排放分配应当保护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利,通过人口总量加总形成国家间的减排方案。低碳竞争视角认为发展低碳经济,落后国家将实现能源升级当中的弯道超车,在未来的能源产业和长期发展中获取竞争优势。《巴黎协定》签订前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首先《京都议定书》体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发展中国家不断取得全球治理话语权的历程,其次在巴黎气候大会之前各方的主要立场,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消极应对,欧盟虽然极力推动全球气候转型,却力有不逮,发展中国家坚持"共区原则",但立场不断弱化,其内部也出现分化。《巴黎协定》自身的逻辑,《巴黎协定》基本内容,"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变革,即不再以附件的形式严格区分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而是以各国自主承诺国家贡献的形式,代替《京都议定书》体制下的总体性减排方案;"共区原则"的动态发展,即相比《京都议定书》体系下强规定性的减排规范模式,《巴黎协定》所要求的实际上是一种各国分别申报减排目标和减排步骤的协议机制;《巴黎协定》通过机制设计,完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的履约问题。全球气候治理下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首先要梳理全球治理领域的主导思想: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并简要说明其在气候治理领域当中的失灵,由此引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其次梳理了巴黎气候大会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实践,并取得的相应良好效果。最后展望了后巴黎时代,中国如何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指导下,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转型。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依旧呈现发达国家主导的逻辑。治理体制成为少数国家维持既有霸权并不断扩充影响力,强化自地理大发现以来形成的国际等级制优势的工具,对全球治理体系公平化、民主化发展构成重大挑战。不同于全球治理其他领域的权力结构的高度等级化,主要以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等"硬实力"为核心的权力资源高度集中,全球气候治理的权力结构较为扁平化,其核心机制一直都处于联合国框架下,在本质上与传统国际治理问题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此,以气候治理为代表的新型全球治理领域的发展与转型,预示着冷战乃至二战结束以来的现有国际秩序的重大变局,气候治理作为较为成熟的全球治理领域,对其基本法律结构及其政治秩序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法理层面理解全球治理法治化的本质和未来的改革方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联合国气候治理公约框架,1997年《京都议定书》生效,而与之一脉相承的,正是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3日通过的《巴黎协定》。该协定成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 巴黎气候大会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重要实践.通过分析《巴黎气候变化协定》文本可以看出,全球气候治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大,整体呈现出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始从理念走向实践,并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在此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的实践及其话语建设,在事实上构成了中国积极参与当前世界生态治理的中国话语和理论表达,并在逐步取代全球气候治理模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主流。这表明中国将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中,成长为更加合理,公正的世界性制度的领导者、设计者与积极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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