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新司法解释,冻结存款期限最长为1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为2年、查冻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期限最长为3年,且到期后可按照原来的期限续期。
对于2015年2月4日前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到期,续行的期限怎么确定?笔者在此提出几个问题供讨论。
1、以存款(账户)冻结为例:如2015年1月3日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将在2015年7月2日到期,此时应续冻的期限是多长?是三个月?六个月?还是一年?[如何防范查封房风险?]
2、仍以存款(账户)冻结为例:如2014年7月3日冻结的银行存款(账户),在2015年1月3日到期,并于当日续冻三个月至2015年4月2日。至此时应续冻的期限是多久?是三个月?六个月?还是一年?
3、若是房地产查封(包括预查封)、动产扣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等情形下,相应续封期限该如何确定。
4、在上述情形下,若分别存在先查冻措施、在后有轮候查冻措施的,实践中应如何操作更能保障申请人利益。
法院解封被查封的房产的法定程序是:
撤销房产查封需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解除查封执行通知书生效之日,最快当天就能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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