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虚假诉讼——这个“瓷”不能碰

作者:任思瑾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正文

近年来,有效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成为我国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课题。法治社会的健全和完善,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受教育水平的提升,使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深化。诉讼,成为公民在维权时选择的第一工具。但是在法庭上采用欺骗、伪造等方式妄图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获取不正当所得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该行为破坏了司法的严格性和法律审判的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挑战着法律权威。

为了有效遏制该行为的发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并对该罪的犯罪构成、量刑幅度等做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9月26日,两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近日,我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出台《关于强力整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意见》,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专项行动。

(图片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虚假诉讼案件从本质上来说是恶意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

关于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切向钱看”的利己主义日益滋生。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行为严重,一些人对于利益的追求不惜挑战法律底线,企图利用民事诉讼的合法途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为此付出的风险。对于虚假诉讼的违法性以及该行为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许多人并不是不清楚,但虚假诉讼行为即使败露因此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甚严苛,所以仍有不少人在高回报低风险的驱使下群起效仿。第三,司法具有谦抑性,案多人少的矛盾,以及调解率、结案率考核等因素也是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之一。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一般是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当事人利用彼此的特殊关系串通造假进行诉讼,成本低,好操作,易于得逞。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利益相通、配合默契,且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到庭率低,诉讼缺乏对抗性,为查处此类案件设置重重障碍。

(二)普遍以调解方式结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以自愿、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实践中调解更关注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力度不够。处理方式“隐蔽”,给虚假诉讼者以可乘之机。

(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上述图表显示,虚假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大多数为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涉及共同债务的离婚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案件等。当事人双方通过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达到两种目的:一是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归还的债务;二是通过虚假诉讼拿到按照正常程序或法律规定拿不到的钱。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判情况。

上述图表显示,自2015年虚假诉讼罪名设立后,为司法实践中打击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这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提供了刑事认定的法律依据。因此,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自2018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国家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具体的入罪标准,让此类案件的构罪条件更加明确,处理的门槛也更为清晰。根据2019年一、二季度的数据来看,已经远高于上一年度同期案件数,沿海、一线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虚假诉讼案件明显多于其他地区。

(注:本数据截至2019年7月12日,2019年份可能存在数据更新滞后的情况。)

四、虚假诉讼经典案例的分析借鉴。

1、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近年来,对虚假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本案中,甲实业公司与郗某等七人捏造虚假借款事实申请公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就属于此类情形,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债权,同时也损害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正,影响社会诚信。

2011年,陕西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底,甲实业公司名下资产陕西某酒店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拍卖所得用于退赔集资款和偿还债务。

2013年11月,高某保外就医期间与郗某、高某萍、高某云、王某、杜某、唐某、耿某等人商议,由高某以甲实业公司名义出具借条,虚构甲实业公司曾于2006、2007年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并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2013年12月,甲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郗某等七人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对涉案还款协议书分别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莲湖区公证处向郗某等七人出具《执行证书》。2013年12月,郗某等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甲实业公司名下财产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尚需等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为由,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分配方案后,雁塔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郗某等七人债权请求分配。

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法官的“释明”义务
管辖权异议的那些“事儿”
法律研究 | 离婚案件应允许追加第三人查明财产情况
拒交公告费应如何处理
诚信诉讼
法内求平74:对于诉讼费用是否应当作为诉讼请求的说明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