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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诬告的官司,可以置之不理吗?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有些人,无理争三分,明明是自己无理,但还是要上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置之不理是否可以?

答案是不可以。

虚假诉讼

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当事人缺席可能导致法庭缺席判决,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为什么呢,如果当事人擅自退出,等于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或者说等于默认对方的说法,这样的话法庭缺席判决,很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正确的做法是:

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用自己的证据,驳斥对方的说法,争取法官的赞同。这样的话,很可能驳倒对方的诉讼请求,叫他自食苦果。

虚假诉讼

典型案例:

某甲欠某乙货款四万元,后与约定期限内付清,但是因为匆忙,欠条没有及时索回销毁。某乙持欠条到法院起诉某甲,要求某甲归还欠款四万元。

开庭后,原告某乙发言后,某甲提出抗辩,称欠款四万属实,但是抑郁某年月日付清,有银行转账凭证一张为证。经调查,法庭确认四万元确实已经过银行打款付清,遂依法判决某乙败诉,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

第二,如果对方恶意诉讼,被害方到庭可以据理力争,争取对虚假诉讼的惩戒。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这个规定,明知是虚假的,却仍要起诉 ,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作为受害人,对这种行为要坚决斗争。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当庭要求法官对过错方训诫、罚款或拘留,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要求法庭移送公安追究其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向被告人乐xx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后分两次将本金及利息归还了乐xx,但并未索回借条,后乐某某产生了利用未收回的借条提起虚假诉讼欺诈的邪念。同年8月20日,乐某某持该借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郑xx归还250万元本金及及利息。审理期间,经被告(受害人)积极抗辩举证,法院 发现乐xx有通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嫌疑,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线索。刑事立案后,乐xx见丑行败露,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决 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五万元。

小结

遇到被人恶意起诉,千万不能认为有理就不到庭应诉。积极抗辩可免除对自己的恶意指控,并可借此机会依法打击对方的恶劣行径。

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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