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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中国古代的民众力量

作者简介

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古代的民意,是指王朝国家所统治的普通民众的意愿与志向。民意主要表现为民之“欲”与民之所“恶”。基本的生存条件、有序而安稳的生活环境、财富以及权势,是民之所“欲”的四个主要方面;贪暴、苛政、不信,则是民之所恶的三个主要方面。民意主要通过民众的态度与行为表现出来,包括“趋从”、“畏服”与“敬服”、“不从”乃至“亡匿”、“怨恨”及“起为盗贼”等。民意的力量既可以表现为拔城略地,或以民谣等形式影响国是朝政、官吏任免,也可以以怠工、逃亡等形式逃避、拒绝纳赋服役,甚或起为盗贼,给国家与社会造成破坏。民意具有力量的基础,是民众的人力与物力。中国古代民意的基本内涵是求生存,追求美好的生活,它本质上是一种求生意志;中国古代民意所展示出来的力量,是一种求生的力量。

“得民者昌,失民者亡”“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中国传统重民、民本思想的核心内涵:“民”与“民心”向来被认为是天下之本,治国之基;“知民心”“得民心”进而“得民”“得天下”,更是自古以来治国理政的中心议题。那么,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得民”“民心”之“民”究竟是些什么人?“民心”究竟具有怎样的内涵,是一种什么样的“心”?

《孟子·离娄》谓:“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赵岐注云:“欲得民心,聚其所欲而与之。尔,近也。勿施行其所恶,使民近,则民心可得矣。”然则,所谓“民心”,主要表现为民之所“欲”(想要的、希望得到的)与民之所“恶”(不想要的、厌恶痛恨的),亦即“民意”。《汉书·杜延年传》记延年说霍光“宜修孝文时政,示以俭约宽和,顺天心,说民意,年岁宜应。”是以“民意”与“天心”对举,盖意为心表,天心亦即天意,民意亦即民心。

民之所“欲”与民之所“恶”,构成“民意”的基本内涵。那么,在中国古代,民之所“欲”者何?民之所“恶”者又为何?民如何表现出其所“欲”与所“恶”?民意又何由表现出如此巨大的力量,得以影响乃至主导天下之得失、国家之兴亡?民意的本质,究竟若何?

一、民之所“欲”与民之所“恶”

《管子·牧民》云:“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是以忧劳、贫贱、危坠、灭绝作为民之四恶,而以佚乐、富贵、存安、生育为民之四欲。其中,存安、生育是民众基本的生存欲求,佚乐、富贵则是民众进一步改善生活的愿望。

《墨子·非乐》云:“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其《非命》篇说“昔者禹汤文武方为政乎天下之时”,“必使饥者得食,寒者得衣,劳者得息,乱者得治。”饥者、寒者无需解释。劳者,指劳作之人,包括农夫与妇人。《墨子·非乐》下文说:“农夫蚤出暮入,耕稼树艺,多聚叔粟,此其分事也;妇人夙兴夜寐,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布縿,此其分事也。”故“劳”非劳者之所“患”,而为其份内之事,劳而不得息,方为其所患。然则,饥则得食,寒则得衣,劳则得息,亦即获取并维持最基本的生计条件,满足生存需求,乃民之大“欲”,是民众最基本的欲求。晁错说:“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管子·牧民》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若饥不得食,寒不得衣,劳不得息,又何以得立人伦、建社会、守法礼?

上引《墨子·非命》所说的“乱者”,是指失去固有秩序的人与事。《吕氏春秋·正名》:“名正则治,名丧则乱”,则名实不符谓之“乱”。所谓“乱者得治”,即将失序的人、事加以条理,使之回复到固有秩序,亦即使“失序”回复到“有序”。《墨子·非命》谓:“古之圣王,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而劝之为善,发宪布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沮。若此,则乱者可使治,而危者可使安矣。”则子孝亲慈,人心向善,是谓之“治”;布宪令以教诲,明赏罚以劝沮,使“危者”(不稳定、动荡中的人与事)得以明其应有之位置,并得以稳定下来,是谓之“安”。《礼记·礼运》云: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脩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谓大同。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域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是谓小康。

“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大同”世界的秩序,是理想的自然法则;“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以礼义正君臣、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则是“小康”社会的秩序,是礼治的社会法则。“大同”固民之所望,然“小康”实民之所欲:以礼义制度规范社会、构建社会秩序;君臣父子,各有其位;兄弟夫妇,不失其序;凭藉力、贤、勇、知立功建业,为己为家。建立并维护相对稳定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使民众可以安稳地货力立功,维系个体及家庭的生活和必需的社会交往,不致发生变乱和动荡,即使“乱者得治,危者得安”,亦为民之大欲,也是民众最基本的欲求。

《史记·货殖列传》起首引《老子》曰:“至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太史公认为若“用此为务,輓近世涂民耳目,则几无行矣。”他说:“虞夏以来,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实际上,“民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即已超出“饥则得食,寒则得衣,劳则得息”的范畴,至于“耳目欲极声色之好,口欲穷刍豢之味,身安逸乐,而心夸矜势能之荣”,更是追求享受、贪慕虚荣的表现。不仅如此。“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富者得势益彰,失势则客无所之,以而不乐。”“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对于享受、逸乐以及财富的追求,也是民之所“欲”。太史公说:

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故壮士在军,攻城先登,陷阵却敌,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篡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其实皆为财用耳。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医方诸食技术之人,焦神极能,为重糈也……农工商贾畜长,固求富益货也。此有知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

从军壮士、闾巷少年、赵女郑姬、医方诸食技术之人,大抵皆为普通民众。其所求之“赏使”“财用”“富厚”“重糈”,皆已超越饱暖生存之需求,亦已打破自然资源与社会财富分配之秩序,而农工商贾畜长,每一个人,都全力施展其知识技能,拼命追索财富,从没有人“余力而让财”。

太史公又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贫穷之人,畏惧富人,自居卑下,甚至甘心为其仆役,任其驱使。反过来说,富则有势,“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自可拥财役贫,武断乡曲。仲长统在《损益篇》中述及“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而“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免枉穷困,不敢自理。”有权有势既可驱人卖命,又可犯法不坐,而弱力无势之民则不仅穷困撩倒,又备受欺凌,毫无尊严。正因为此,权势,不同层面与意义上的权势,亦为民之所“欲”,也是中国古代民众的普遍欲求。

基本的生存条件、有序而安稳的生活环境、财富(超出基本生存需求的财富)以及权势,是民之所“欲”的四个主要方面。阻碍或破坏民众达致此四方面要求及其努力,即会引起民众的厌恶、憎恨,亦即民之所“恶”。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贪暴。《诗·魏风·硕鼠》向来被认为是刺诗。毛《诗》序云:“刺重敛也。国人刺其君重敛蚕食于民,不脩修?其政,贪而畏人,若大鼠也。”其诗三章,分吁硕鼠“无食我黍”“无食我麦”“无食我苗”,称“三岁贯女”,“莫我肯顾”“莫我肯德”“莫我肯劳”,故“逝将去女”,“适彼乐土”“适彼乐国”“适彼乐郊”。在这首诗里,“我”希望“硕鼠”既得“我”之“贯”(服事),就不要再食“我”之黍、麦、苗,而应当顾、德、劳“我”。显然,“我”之所恶不在于“三岁贯女”,而在于“女”得我之“贯”后,仍食“我”之黍、麦、苗,且毫不顾、德、劳“我”。如所周知,“硕鼠”喻国君,“我”为国人,食黍、食麦、食苗均喻税敛之重与不时征敛。“我”承认服事国君的义务,但希望国君能有所节制,并且体恤、感谢“我”,“我”所痛恶的是国君的贪求无度与暴虐欺凌。“贪暴”是最重要的民之所“恶”,因为它严重地损害了民众的生存条件和生存意义(使“我”失去“我所”“我直”),挫伤了其情感。

二是苛政。苛政实际上是制度性的贪暴。《汉书·食货志》说秦始皇“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饟,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澹其欲也。海内愁怨,遂用溃畔。”“男子力耕不足粮饟,女子纺绩不足衣服”,是威胁到民众基本的主存条件,民众自然“愁怨”。其下文录董仲舒上言限民名田,谓: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

是秦政之苛,乃是制度性的贪暴残虐,非限于秦始皇及贪暴之吏。由睡虎地、里耶所出及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可知秦制之苛暴严酷,确为古今中外所罕见。所谓“苛政猛于虎”,民众既失去生存可能,不得安宁,更无望逸乐、富贵,安得不愁怨、逃亡甚或为盗贼?

三是不信。《汉书·食货志》述东周之世,“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经界,繇役横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公田不治……于是上贪民怨,灾害生而祸乱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诈”与“暴君污吏”“繇役横作”共同构成“民怨”之根由。政令不信,即政出多门,朝令夕改,民众无所信从,亦为民之所“恶”。《史记·商君列传》记商鞅初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换言之,在民众看来,官府之政令多“欺”“不信”,即大多为谎言,不值得信靠。《吕氏春秋·离俗览》“贵信”说:“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稷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郁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染色不贞。”而凡此种种“不信”,又皆为古代社会所频见者,故深为民众所“恶”。

要之,中国古代民众所“欲”者有饱暖、生育、安存、财富及权势,却并无仁爱、公正、正义,更无平等、自由与民主;所“恶”者有贪暴、苛政、不信,也并无剥削、压迫,更无专制、独裁。中国古代民众的愿望与痛恨,是立基于生存基本需求的意愿,是从对美好生活的想往出发、适应于其所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的意愿。

二、何“民”之意与“意”之所向 

那么,所谓“民意”,究竟是哪些“民”的“意”?有“意”之“民”,究竟是些什么人?其“意”又是如何表达出来?

民、庶民本与君、君子相对而言,用以指称被统治的普通民众。《诗·大雅·板》:“上帝板板,下民卒瘅。”《传》曰:“上帝,以称王者也。瘅,病也。”《笺》曰:“王为政,反先王与天之道,天下之已尽病。”此以“下民”与“上帝”相对称,概指被统治者。《诗·小雅·节(南山)》:“赫赫师尹,民具尔瞻。”《传》曰:“赫赫,显盛貌。师,大师,周之三公也。尹,尹氏,为大师。”此言尹氏居三公之位,天下之民俱视其所为。又说:“弗躬弗亲,庶民弗信。弗问弗仕,勿罔君子。式夷式已,无小人殆。”此以庶民、小人与君子(贵族)相对而言,指称普通百姓。《大雅·民劳》第一章句云:

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无纵诡随,以谨无良。式遏寇虐,憯不畏明。柔远能迩,以定我王。

据《毛序》,《民劳》乃召穆公刺厉王之诗。《笺》曰:“时赋敛重数,徭役繁多,人民劳苦,轻为奸宄,强陵弱,众暴寡,作寇害。”在这一章中,“民”与“诡随”(诡人之善、随人之恶者)、“无良”不同,是“劳止”之人,而后者则行“寇虐”,“不畏明”,是“王”的对立面。

因此,“民”是一种身份,是接受统治的普通民众(至少在原则上,不接受统治则被视为“盗贼”“寇”,至少也是“浮浪人”“亡人”“逃人”)。接受统治虽然有不同的形式,但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著籍,即纳入王朝国家的户口籍帐中。中国古代大规模地编排民户,列入籍帐,给予并确定民众的身份,始于战国时期。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伍”编排户口;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由此,秦国遂得渐次建立起严密的户籍制度与户口控制体系,“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战国以降,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之视为关乎王朝国家命运的重要方面。东汉人徐幹在论及“民数”乃是国家治平的根本时说:

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分配耕地与居宅(“分田里”),征发贡赋(“令贡赋”),制造礼器与兵器(“造器用”),规定、颁发官吏兵士的俸禄廪食(“制禄食”),征发兵役力役(“起田役”),建立军队并防守、征战(“作军旅”),制定国家典章制度(“建国典”),确定家庭之伦理(“立家度”),规范社会行为守则(“修五礼”),通过刑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措九刑”),这十个方面,乃是王朝国家权力的基本职能和主要运行方式。凡此,又皆建立在王朝国家对于民户的掌控之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户籍制度是王朝国家统治的基石;所谓“民为邦本”,在本质上即是指掌握、控制民户乃是王朝国家的根本。

被纳入王朝国家控制体系的民众,被总称为“民”“黎民”“庶民”“黔首”“百姓”等。虽然不同时代根据其职业、来源及其与王朝国家的关系,将“民”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与等级,但总的说来,著籍民户被编排进乡里控制体系中,在王朝国家面前具有同等的地位,承担同样的责任,法律身份大致平等,故被称为“编户齐民”。因此,中国古代“民意”的主体,“民”,应当主要是指编户齐民,即著籍的黎民、百姓、黔首、庶民;所谓“民意”,也就主要是指作为“邦本”的著籍民户的意愿。

在中国古代,著籍民户的主体是农户与工匠户,即所谓“农民”与“工民”。《春秋榖梁传》成公元年三月《经》“作丘甲”句下《传》云:“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 范宁释农民为“播殖耕稼者”,工民是“巧心劳手以成器物者”。按照《榖梁传》的说法,农、工皆有“事上”(服事“百官”)之“职”(责任),其地位显然比士、商为低。范宁释“士民”为“学习道艺者”;何休则谓“德能居位曰士”。杨士勋疏云:“范云学习道世者,是以为之四民;若以居位,则不得为之民。”则“士”本即介于官、民之间,又有其自身独特的地位与作用。所以,虽然中国历史上“士”的地位与作用颇有升降、变化,但总的说来,“士”都是相对独立的群体,其地位高于普通民众。《国语·齐语》记管子答齐桓公“成民之事若何”之问,说:“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哤,其事易。”又回答桓公“处士、农、工、商若何”之问,说:“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则知四民各处其地,“群萃而州处”,各有其地位,其中士“就闲燕”,商“就市井”,与“就官府”(官营手工业机构)的工及“就田野”的农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晁错说:“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而“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弔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富贵之商人与贫贱之农夫绝非同一种“民”。

因此,严格说来,四民之中的士、商,即使其身份仍属于编户齐民,也并不属于普通民众的范畴。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介于官与民之间,且有自身独特的利益与立场,应当属于“私力”(民间力量)的范畴。这样,中国历史上频见的“清议”“党议”“士论”等固然不是“民意”,即便是“公论”“公议”“群议”“群情”“众议”等以“公”“群”“众”为标榜者,实际上也往往是由“士”(或“士大夫”)及其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发动并主导的,其所反映的,也主要是“士意”,即民间力量(私力)的意愿,而不是普通民众(庶民)的意愿。至于商人群体,则主要通过财富展示其力量,并借助财富及其代理人反映其意愿,达致其目标。《史记·货殖列传》说子贡富有资财,在孔子众徒中“最为饶益”,“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扬于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又说乌氏倮以富得比封君,巴寡妇清“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夫倮鄙人牧长,清穷乡寡妇,礼抗万乘,名显天下,岂非以富邪?”财富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意愿表达与力量展现。

“民意”既不包括士、商之意,遂主要指“农民”“工民”之意,也就是普通民众(庶民)的意愿。可是,在中国古代,普通民众散居于乡村、城镇,并不构成集聚人群,一般无以形成“广泛的群众意见”,更无法表现为“公众舆论”或“社会舆论”。实际上,古代的普通民众对于“国家大政”以及具体的制度、政策、事件及人物,均甚少能够提出共同的“意见”,形成较为广泛的“共识”,更难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其意愿主要表现为对王朝国家的“大政方针”、总体施政以及具体的制度、政策、事件及人物的评判性态度,以及在此基础上采取的相应行动或具体应对办法。换言之,民意并不是主要表现为“舆论”(更不是“公众舆论”或“公共舆论”),而主要通过民众的态度及其相应的行为表现出来。表现民意的诸种态度与行为,复杂多样,概言之,可以总括为如下四种:

一是“趋从”。《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初变法,秦民多“不信”,以其令为“欺”;“令行于民朞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后来,以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司马贞《索隐》曰:“趋者,向也,附也。”“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且“有来言令便者”。秦民对于商鞅变法的态度,从“不信”“言其不便”,到“皆趋令”“大说”“言其便”,且遵从行之,逐步由消极转向积极、支持。《孟子·万章》说舜荐禹继己,舜死之后,“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说文·从部》释“从”:谓“相听也。从,二人。”段玉裁注云:“听者,聆也,引申为相许之称。”又释“從”,谓:“随行也。”据段玉裁注,又引申为“顺”。天下之民,追随、跟从禹,而不顺从舜之子。又,《管子·治国》说“舜非严刑罚,重禁令,而民归之矣,去者必害,从者必利也”;而齐之先王“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史记·货殖列传》说齐太公望封于营丘,“地潟卤,人民寡,于是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则人物归之,繦至而辐凑。故齐冠带衣履天下,海岱之间敛袂而往朝焉。”则“归”意为往从之。趋、从、归三字之语义虽略有差异,但所表示的都是顺从、拥护、支持的态度,以及前往听命、追随、跟从并效力的行为,是对某种政治力量、制度、行为或事件的积极态度。从国家、官府的立场上看,是正能量的“民意”。

二是“畏服”与“敬服”。《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六月下记城濮之战后晋文公“献俘授馘,饮至大赏,征会讨贰。杀舟之侨以徇于国,民于是大服。”并引“君子”之言,谓“文公其能刑矣,三罪而民服”。《说文·舟部》:“服,用也。……古文'服’从人。”段注引《关雎》笺曰:“服事也。”又谓:“从舟从人者,凡事,如舟之于人,冣切用也。凡事,皆当如人之操舟也。”故服之本义,在于听命而为之用。《淮南子·说林》“乌力胜日,而服于而鵻礼”句下高诱注云:“服,犹畏也。”畏服,是由畏惧而引起的服从,是在威胁、压迫下不得已的服从。《史记·酷吏列传》记义纵为定襄太守,到任之日即报杀四百余人,“其后郡中不寒而栗,猾民佐吏为治”,即为典型的“畏服”。三国时魏将郝昭“为人雄壮,少入军为部曲督,数有战功,为杂号将军”,“镇守河西十余年,民夷畏服”。河西“民夷”之所以“畏服”郝昭,盖因其“为人雄壮”“数有战功”之故。《宋书·刘义欣传》记刘宋元嘉中义欣为豫州刺史,镇寿阳,“于时土境荒毁,人民凋散,城郭颓败,盗贼公行。义欣纲维补缉,随宜经理,劫盗所经,立讨诛之制。境内畏服,道不拾遗,城府库藏,并皆完实,遂为盛藩强镇。”义欣重建豫州境内的控制体系(补缉纲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对策措施(随宜经理),并讨伐诛杀劫盗,故使其境内民众“畏服”。

“敬服”是建立在佩服、感谢与尊敬之上的服从,是一种介于被动、主动之间的服从。《史记·循吏列传》起首谓:“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良民”敬畏法令刑罚,即便官府的控制体系不完备,他们也能够遵纪守法。所以,官吏未必需要依靠暴力的压迫手段(威严),只要根据法律、遵循人情物理,履行自己的职责,也可以得到民众的尊重、听从。太史公说为楚相(令尹),“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民皆乐其生”,遂“从其化”,是建立在对其施政满意与尊重基础上的服从。《汉书·循吏传》记元帝时召信臣为南阳太守,“为人勤力,有方略,好为民兴利,务在富之。躬劝耕农,出入阡陌,止舍离乡亭,稀有安居。”他“开通沟渎”,“以广溉灌”,“民得其利,畜积有余”,又“禁止嫁娶送终奢靡,务出于俭约”。“其化大行,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吏民亲爱信臣,号之曰'召父’。”南阳吏民“亲爱”召信臣,称之为“召父”,是典型的“敬服”。

三是“不从”乃至“亡匿”。《管子·正世》说立法定制,须“观国政,料事务,察民俗,本治乱之所生,知得失之所在”,在此基础上所立法令、所定赏罚方可实行而有效。法令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如果“民淫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盖“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设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则民不尽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则邪人不止。”“是故陈法出令,而民不从;故赏不足劝,则士民不为用。刑罚不足畏,则暴人轻犯禁。民者,服于威杀然后从,见于利然后用,被治然后正,得所安然后静者也。”不畏、不止、不尽力、不为用、不从,都是民众对于法令、制度表示出来的消极态度和行为,可以总括为“不从”(不听命、不顺从、不追随);站在国家、官府的立场上,乃是负能量的“民意”。

民众“不从”的行为,不仅表现为不止(不停止法令禁止的行为)、不尽力、不为用,更表现为“饰智任诈,负力而争”,即采取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包括“弱者的武器”),予以应付、拖延、干扰,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自己的意愿。更进一步的“不从”行为,则是亡匿。刘邦纵徒之后,“亡匿,隐于芒、砀山泽岩石之间”。《史记·张耳列传》记秦末“张耳尝亡命游外黄”。《索隐》引晋灼曰:“命者,名也。谓脱名籍而逃。”崔浩曰:“亡,无也。命,名也。逃匿则削除名籍,故以逃为亡命。”曲逆县秦时有三万余户,在秦楚汉之际的战乱中,“多亡匿,今见五千户。”《晋书·毛璩传》载:“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毛璩率兵搜检,“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逃人(逃户)、亡命并非反叛,只是逃避王朝国家的苛征暴敛、严刑酷法,基本上是消极的反抗行为。

四是“怨恨”及“起为盗贼”。齐景公“使国人起大台之役,岁寒不已,冻馁之者乡有焉”;晏子使鲁还,为景公歌“庶民之言”曰:“冻水洗,我若之何!太上靡散,我若之何!” 歌中充满着怨愤之情,但却只是哀怨,并无反抗之意。《尚书·汤誓》中商汤指斥夏罪,谓“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而夏之“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则夏民(有众)对于所受到的压迫已经忍无可忍,宁可与统治者“皆(偕)亡”,其所反映的,是夏民仇恨夏桀的情绪,然夏民亦未至于“反”。怨恨是基于生计艰难的愁怨、仇恨情绪,然尚未至不能生存的地步,但已臻临界点;遇有契机,即可能演变为“民乱”。

陈胜、吴广等闾左九百人因大雨失期,据秦法,皆当斩。陈胜、吴广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逃亡亦不可得,既无路可走,遂造反以求生。汉宣帝时,“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龚遂向宣帝分析其原因,说:“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龚遂受命为渤海太守,“移书敕属县,悉罢逐捕盗贼吏。诸持鉏鉤田器者皆为良民,吏毋得问,持兵者乃为贼。……渤海又多劫略相随,闻遂教令,即时解散,弃其兵弩而持鉤鉏。盗贼于是悉平,民安土乐业。” 绝大多数起为盗贼者,本皆为良民,盖“困于饥寒而吏不恤”,为求生存,不得不反耳。《汉书·王莽传》多次述及盗贼之起,或谓:“是时,诸将在边,须大众集,吏士放纵,而内郡愁于征发,民弃城郭,流亡为盗贼,并州、平州尤甚”(始建国三年,11年);或曰:“缘边大饥,人相食”,“于是边民流入内郡,为人奴婢”(天凤元年,14年);“谷常贵,边兵二十余万人仰衣食,县官愁苦。五原、代郡尤被其毒,起为盗贼,数千人为辈,转入旁郡。”(天凤二年)王莽派往徐州赦免盗贼的使者报告称,盗贼之所以屡解屡合,是因为“愁法禁烦苛,不得举手。力作所得,不足以给贡税。闭门自守,又坐邻伍铸钱挟铜,奸吏因以愁民。民穷,悉起为盗贼。”荆州牧费兴报告盗贼屡起之原因,说“荆、杨之民率依阻山泽,以渔采为业。间者,国张六筦,税山泽,妨夺民之利,连年久旱,百姓饥穷,故为盗贼。”法禁烦苛,赋敛沉重,百姓饥穷,无以为生,故愁怨愤恨,起为盗贼。无法生存,是民众起而造反的根本原因。

总的说来,民意所反映的是“民利”,亦即民众的利益诉求,而民众最根本性的利益诉求,则是生存和发展(经济社会地位的上升),即“活着”,以及如有可能,“活得更好些”。若有利于此一根本诉求的实现,民则“趋从”之;无害于此一诉求,民则服之(无论是畏服,抑或敬服);若不利于这一诉求,则想方设法“不从”;若无望实现这一诉求,生存受到根本威胁,在怨恨与愤怒之下,就可能揭竿而起,“拼个鱼死网破”。

三、“民意”与“民力”“民财”

民意”是民众的愿望和志向,而民众并不占有权位、拥有权力,不可以通过发号施令,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志向,那么,“民意”如何展示其力量,又何以具有力量?

《韩非子·内储说》述主之所用七术,其三为“信赏尽能”,《经》谓“赏誉薄而谩者下不用也,赏誉厚而信者下轻死。”《说》则举例说明,其第三例谓:

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吴起欲攻之。不去则甚害田者,去之则不足以征甲兵。于是乃倚一车辕于北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门之外者,赐之上田上宅。”人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还,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菽于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于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人争徙之。乃下令曰:“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人争趋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此言以“赏罚必信”而得民心,民意趋从,不动甲兵而得拔亭,是为民意可用、且表现为战斗力之一例。上引《史记·商君列传》所记徙木立信之事,皆属此类。变法实行五年,“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这是民众“趋从”变法所产生的效果。民从则国家治而强,民不从则国家乱而衰。所谓“得民心”,具体地就表现为“使民从”。

《汉书·艺文志》云:“《书》曰:'诗言志,歌咏言。’故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正也。” 民意以诗(歌谣)的形式得以表达出来,并为王者所采知,则可以知政事之得失,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修正。《汉书》卷七五《李寻传》录李寻说大司马王根之言,谓:“《书》曰'历象日月星辰’,此言仰视天文,俯察地理,观日月消息,候星辰行伍,揆山川变动,参人民繇俗,以制法度,考祸福。举错悖逆,咎败将至,征兆为之先见。明君恐惧修正,侧身博问,转祸为福;不可救者,即蓄备以待之,故社稷亡忧。”颜师古注曰:“繇,读与谣同。繇俗者,谓若童谣及舆人之诵。”“明君”既察知天意民心,就会采取措施,转祸为福,使社稷无忧。《后汉书·循吏传》“序”称光武帝时“广求民瘼,观纳风谣,故能内外匪懈,百姓宽息”,然亦或“以谣言单辞,转易守长”,则知民间歌谣俗传,或得上达朝廷,致影响郡县守长之任用。质言之,民意通过各种方式得以表达、并被统治者察知之后,可以使制度、政策得到调整、修改,也会影响到官员的评价与任免,这是民意得以表现其力量的又一方式。

武则天证圣元年(695年),时任凤阁舍人(即中书舍人)李峤上表论处置逃户之策,谓:

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

这些“不从”的逃亡人户脱离了原来的户籍地,不在国家掌握的户口籍簿上,到处流浪,不仅逃避赋役,甚至团聚在一起,造谣生事,“诱动愚俗”,形成潜在的动乱源。北宋“宣和间,温、台村民多学妖法,号吃菜事魔,鼓惑众听,劫持州县”,“结集社会,或名白衣礼佛会,及假天兵,号迎神会。千百成群,夜聚晓散,传习妖教。”南宋庆元四年(1198年),臣僚上言在述及浙右所谓“道民”时说:

浙右有所谓道民,实吃菜事魔之流,而窃自讬于佛老以掩物议,既非僧道,又非童行,辄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奸淫汙秽甚于常人,而以屏妻拏、断荤酒为戒法;贪冒货贿甚于常人,而以建祠庙、修桥梁为功行。一乡一聚,各有魁宿。平居暇日,公为结集,曰烧香,曰燃灯,曰设斋,曰诵经。千百为群,倏聚忽散。撰造事端,兴动工役,夤缘名色,敛率民财,陵驾善良,横行村疃。

“吃菜事魔”的道民,不遵从王朝国家主导的礼教,在国家主导的社会体系之外另立组织,自外于编户齐民(“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甚至敛财征役,欺凌其他民众,插手乃至主导乡村事务。不从而亡,已极大地影响王朝国家的赋役征发,破坏社会秩序;不从而聚,聚而结,形成社会力量,更是对王朝国家统治的直接挑战。

《汉书·王莽传》说:“赤眉力子都、樊崇等以饥馑相聚,起于琅邪,转钞掠,众皆万数。”又说“青、徐民多弃乡里流亡,老弱死道路,壮者入贼中”。既然相聚为盗贼,自不得不抢掠官府及其他百姓,所谓弱肉强食,不为盗贼,则无以存活。怨恨而反,起为盗贼,不仅打击官府,亦残害良民,破坏社会。沦为盗贼的民众多为求生而来,并无明确政治目标,更难以提出政治主张与策略,故在总体上表现为“乌合之众”。《汉书·王莽传》说:“初,四方皆以饥寒穷愁起为盗贼,稍稍群聚,常思岁熟得归乡里。众虽万数,亶称巨人、从事、三老、祭酒,不敢略有城邑,转掠求食,日阕而已。”各地盗贼的主体皆是因饥寒穷愁、无以为生的普通民众,但求有一口饭吃,过得一日且是一日,并无长远目标,其首领也只是以乡里耆望名号为称,并不攻略城池,自也不会称王建国。《汉书·王莽传》载:“初,京师闻青、徐贼众数十万人,讫无文号旌旗表识,咸怪异之。”严尤说:“此不足怪也。自黄帝、汤、武行师,必待部曲旌旗号令,今此无有者,直饥寒群盗,犬羊相聚,不知为之耳。”后来,刘伯升等起兵,则皆称将军,攻城略地,建号称王,与山东赤眉之作为迥异。在这个意义上,单纯的流民盗贼,对于国家与社会,都是消极的破坏力量。

要之,民意的力量既可以表现为众志成城,拔城略地,或者以民谣等形式“上达天听”,影响国是朝政、官吏任免,也可以以怠工、逃亡等形式逃避、拒绝纳赋服役,甚或起为盗贼,攻击官府,劫掠其他百姓,给国家与社会造成破坏。凡此,都是“民意”表现出来的力量,对于王朝国家和社会而言,它既可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破坏性的。

民意之所以可以表现出上述力量,是因为民有“力”与“财”,这就是“民力”与“民财”,亦即民众的人力与物力资源。《管子·权修》云:

赏罚信而兵弱者,轻用众,使民劳也。舟车饰,台榭广,则赋敛厚矣。轻用众,使民劳,则民力竭矣。赋敛厚则下怨上矣,民力竭则令不行矣。下怨上,令不行,而求敌之勿谋己,不可得也。

征兵用众,是征发民众的人力资源;饰舟车、广台榭,既要征用民众的物力资源,也要使用民众的人力资源。所以,总概言之的“民力”,既包括民众的人力资源,也包括物力资源。《管子·正世》说:“人君行逆不修道,诛杀不以理。重赋敛,竭民财;急使令,罢民力。财竭则不能毋侵夺,力罢则不能毋堕倪。”注云:“使令急,故人力疲也。”“人财竭,则侵夺以共上税也。”是以赋敛为夺民财,征役为用民力。《管子》又说:“欲为天下者,必重用其国。欲为其国者,必重用其民。欲为其民者,必重尽其民力。无以畜之,则往而不可止也;无以牧之,则处而不可使也。远人至而不去,则有以畜之也。”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要立国得天下,必须重视对民众的使用、善于利用民众的力量;而要维系民众的支持,就必须善于抚育百姓、培护民心。换言之,统治者之所以善待百姓、抚育人民,实际上是为了可以利用民力。所谓“得民心”,根本目的就在于得任民力、用民财。

古代王朝国家既然建立在对民力、民财的剥夺、使用之上,故“得民心”,并不意味着不用民力、民财,而是有所节制,善于使用民力、民财。汉武帝时,董仲舒建议“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以为如此,“然后可善治也”。杨阜说:“所谓善治者,务俭约、重民力也;所谓恶政者,从心恣欲,触情而发也。”则所谓“善治”,就是节用民众的人力、物力,用之有时、有度。站在民众的立场上,民力、民财自当为国家所用,然国家须有节制、度数,不能竭泽而渔、任情乱用;否则,就是苛政、恶治、暴政。

四、中国古代“民意”的实质

中国古代的“民”基本上是由王朝国家界定的编户齐民,并非具有内聚性与主体性的人群或阶层,更不具有“自觉性”;中国古代也基本上没有可供普通民众表达其愿望与意志的“平台”或“空间”,普通民众也没有可供表达其意愿的手段。所以,中国古代的民意,并不构成舆论(Public opinion,公众意见),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舆论”。

《后汉书·党锢列传》述东汉后期党议之盛况,谓:“逮桓灵之间,主荒政缪,国命委于阉寺,士子羞与为伍,故匹夫抗愤,处士横议,遂乃激扬名声,互相题拂,品核公卿,裁量执政,婞直之风,于斯行矣。”所谓“公论”“公议”“士论”“清议”“众议”“众论”等,论、议的主题乃是士、士大夫乃至官僚,论、议的“平台”或空间往往是学校、雅集、公会乃至官衙、朝堂,其主题则涉及国是朝政、人物品评、社会风俗与文化习尚等,所反映的主要是士或士大夫集团或阶层的意见,虽然也可能部分地表达普通民众的意愿,但其核心并不是“民意”。

汉文帝时,贾山述所谓古之圣王之制,谓“史在前书过失,工诵箴谏,瞽诵诗谏,公卿比谏,士传言谏过,庶人谤于道,商旅议于市,然后君得闻其过失也。”庶人之谤与商旅之议,都需要中介才能达于君。因此,大部分见于记载、有具体内涵的民意,是官府“采知”并记录下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王朝国家所界定的。《续汉书·百官志》谓司徒“掌人民事。凡教民孝悌、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注引《汉官仪》曰:“每岁州郡听采长吏臧否,民所疾苦,还条奏之,是为之举谣言者也。顷者举谣言者,掾属令史都会殿上,主者大言某州郡行状云何,善者同声称之,不善者各尔衔枚。大较皆取无名势,其中或有爱憎微裁黜陟之闇昧也。” 历代王朝各种形式的采风、巡察制度,都是由王朝国家主导的,其核心内容也都是“采长吏臧否,民所疾苦”,其所采知之内容,当然有部分是真正的民意,但采风吏所采之对象,大抵仍以地方豪强、乡里耆望为主,其所反映的,主要是社会上中层的意见,更遑论其所采关于长吏臧否的“民意”,多杂私利与爱憎。

正因为“民意”是采知的,所以,“民意”是可以甚或必须造作的。汉平帝即位,王莽秉政,“方欲文致太平,使使者分行风俗,采颂声”。广平相班穉无上、琅邪太守公孙闳言灾害。王莽的亲信甄丰“遣属驰至两郡讽吏民”,而劾闳“空造不详”,穉“绝嘉应”,“不宣德美”。二人“嫉害圣政,皆不道”,闳下狱诛,穉免职。不造作颂扬圣政、宣传德美的“民意”是要受到惩罚的。在此种环境下,“风俗使者八人还,言天下风俗齐同,诈为郡国造歌谣,颂功德,凡三万言。”这样采知的“民意”,其实与“民”没有关联,是“伪民意”。不仅如此,史籍频见之歌颂或批评官员的民谣,亦未必尽出于“民”,而可能是某些势力出于某种政治目的或需要造作的,或者经过士人的润饰,并不能迳以为即反映“民意”。

总之,中国古代的“民”甚少有直接述其意、言其志的机会,偶或言述,亦大都得不到记录;官府通过各种方式采知并且被记载下来的“民意”,经过多重选择、润饰甚至造作,只是部分地反映出真正的民意。所以,中国古代的民意,主要是通过民众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欲察知普通民众对于国是大政、具体人与事的真正态度与意愿,必须着眼于其行为。积极响应、追随(趋从),被动地服从、配合(畏服或敬服),消极应付、怠工乃至逃亡(不从),公然拒命、奋起反抗(起为盗贼),都是“带有意志的行为”,而所有不同行为背后的民众意志,又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即求生存、求更好的生活。求生存,追求美好的生活,希望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尽可能改善生存生活条件,是中国古代民意的基本内涵。而民意之所以具有并展现出力量,就在于此种求生存、求发展的意志。求生存、求发展的意志,引导并推动着普通民众本能地趋向于宽仁之政,也遵从威权的辖治;当基本生存条件受到破坏,这种意志又引导并推动民众奋起反抗,为生存而反抗。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的民意,在本质上是一种求生意志;中国古代民众的力量,乃是一种求生的力量。而求生的意志与力量,是人的本能意志与力量,是绝不可侮灭的。

推荐语

中国古代的“民意”是什么?何为民之所“欲”?何为民之所“恶”?民众的态度与意愿是如何表达的?文章从经典古籍中寻找答案,以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阐释,具有参考和启发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

责任编辑:牛铮

一审:杨明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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