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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利维坦的行动逻辑 ———国家中心范式的研究进路与分析框架

作者简介

曹胜,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政治发展

作为与结构功能主义、政治多元主义、新马克思主义等社会中心论相对应的理论建构,国家中心范式通过对行为主义政治学展开学术批评,重新将“国家”这一被遗忘的“主角”从政治知识传统中找回来,并作出不同于传统政治哲学论证的科学性事实分析,为我们理解国家这一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要素提供了重要的知识洞见。现代社会生活无处没有国家权力的介入,国家所呈现出的组织特质及其所展开的行动逻辑构成我们理解社会政治现象的基础性要件。深入分析国家中心范式的理论框架和论证逻辑,努力探寻利维坦之行动逻辑,对于我们理解国家理论的知识建构进路和发展国家实践的政治科学化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范式变革中国家理论传统的回归与发展

在政治知识传统中,“国家”无疑是构建理论和理解实践的“主角”。然而,行为主义政治学认为“国家”概念庞杂抽象、歧义太多而且深陷于价值判断之中,根本不能构成有效的分析单位; 以国家为中心展开的研究严重忽视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各种非国家的政治力量及其所形成的政治现象,在知识论域上有着严重的局限性; 围绕国家展开的分析遮蔽了真实的政治过程,扭曲了对社会政治生活的真实判断。由此,国家研究走入低谷,逐渐被边缘化。然而,知识的进步总是在理论突破中不断得以推进的,科学创新往往通过范式的变革而得以实现。 行为主义在经历了辉煌的 20 年之后,遭遇到与“国家”当年同样的命运,来自各个领域的批评者汇聚成变革的力量,其中主力之一就是以“国家”这一几乎被彻底遗忘的概念为中心而集结形成的新的理论流派。这一知识共同体被学术界称为国家回归理论学派,而其所主张的研究进路则被称为国家中心范式。

秉持该理论范式的学者们呼吁在政治学研究中必须“找回国家”,“国家”经过知识革命,再次成为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并形成对社会事实作因果关联分析中广有影响的主流范式。这一经历范式的切换而确立起新的知识地位的国家理论并非是简单意义的“复归”,而是在汲取传统国家思想理论和行为主义科学分析路径基础上实现升华发展的产物。美国著名政治学者内特尔于 1968 年所发表的论文《作为概念变量的国家》明确提出了具有鲜明国家中心论色彩的概念范畴———国家性( stateness) ,倡导在政治学研究中重启“国家”的议程,从而开启了现代国家研究的知识进程,对于国家中心范式而言具有奠基性的理论意义。 斯考克波、蒂利、埃文斯等来自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的众多学者在批判行为主义理论范式的基础上,明确主张要确立“以国家为中心”的知识进路,对社会政治事实中作为行动主体和制度结构的国家展开深入研究,以揭示国家之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巨大影响力并深入探究其相互作用的具体实现机制。蒂利为代表的国家构建理论学者开放出了探析和解释现代国家成长历程的历史社会学知识领域,埃文斯等人出色地剖析了发展型国家中作为行动主体的国家角色及其行动逻辑,斯考克波等人将作为制度结构的国家研究推向深入并拓展到国家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以及国家与公民政治的研究中,形成了颇具规模的知识集群。

从知识形态来看,这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理论集群,研究内容广泛分布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主要学科及其分支学科之中,涉及的社会事实既有历史性分析也有现实性考察,宏观和微观的事实分析既有一国案例剖析也有多国案例比较。与其他的理论共同体不同,国家中心范式的共性不体现为观点主题的相似性,而是集中体现为分析逻辑的一致性,即这些研究或是论点互为补充,或是分析策略非常相似,共同构成了独特的知识领域。正是在国家为中心的理论框架下,该理论范式发展成为广布众多知识领域,横跨数个学科的理论共同体,为增进人类对国家的理解做出了重要的知识贡献。

二、处于内外之间的利维坦: 建构秩序与塑造安全

在国家中心范式中,国家作为理论解释的中心变量,处于核心性的知识地位。国家独立意志的逻辑起点是其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特殊位置,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其必须要担负的基本职能。国家在政治制度中的位置决定着其必然有自己的利益构成,从而形成对内对外的影响作用。这是国家中心范式展开其理论分析的逻辑基点。正是“处于内外之间的利维坦”这一特定的角色,决定了以国家为中心的解释逻辑。国家中心范式对于“国家处于内外之间的利维坦”这一具有明确制度定位色彩的突出强调,其核心目的是要为自身的逻辑分析确定理论合法性。只有将国家放置在国内秩序维护者和国际安全保障者的制度位置,才能赋予国家以独立于社会的存在逻辑。在这种政治逻辑和安全逻辑的双重作用下,对国家展开分析才具有了摆脱社会约束的理论可能。也正是由此,才能够构建起与“社会中心论”相对立的“国家中心论”,以独特的分析视角和理论逻辑为理解社会政治生活及其变迁提供新洞见。

1. 建构政治秩序的逻辑

诉诸国内政治的理论视角,利维坦展现出的是建构秩序的政治逻辑。国家是对一定的领土及领土之上的人民拥有控制权的强制性团体。对于国家向内的统治管理进行集中探讨的知识渊源主要是马克斯·韦伯关于国家的研究。与马克思所重视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因此将政治的根源追溯到经济基础不同,韦伯并不认为国家是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占据生产资料的阶级对从事生产劳动的社会阶级的统治工具,而是强调尽管与物质利益、经济生活有着内在的互动,但是政治国家是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社会组织。“行政、立法、( 税赋) 征收以及强制机构,是一切国家的核心所在。只有持续性的行政、立法、官僚和强制系统,才会不仅要尝试构造某个政体中的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还会力图构造公民社会内部的诸多重大关系纽带。”

在韦伯的理论逻辑中,国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对特定边界范围内的人民进行治理,维持社会的秩序化运作,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国家有着独立存在的社会价值,遵循自身的政治逻辑,而不是从属于其他的社会现象。作为合法的暴力垄断者,国家是社会秩序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国家居于“凌驾于一切阶级和个人”之上的特殊社会政治位置,而这种位置决定着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要扮演一个公共行动者的角色,要具有超越社会各层级利益之上的公共理性。但是,也有理论家认为国家在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存在并不是缘于其作为公共理性的象征,而是由于政府官员具有自身利益的追求,这种利益追求是不同于社会需求的,是政治斗争的派生物。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国家向内对社会的控制这一分析视角而言,这种理论观点在理论逻辑上与公共秩序维护者具有共同性,不构成歧义性冲突,它们都支持国家在国内环境中是遵循“政治的逻辑”而存在并运作的。

有学者对于国家的角色扮演有这样的表述: “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统治的担保人与组织者是一项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国家作为某种普遍利益( 尽管这一利益实际上既特殊又有限) 的代表也并非虚妄,而这两种事实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则是一切国家的特点。” 最有代表性的具有鲜明国家中心范式知识立场的就是马克斯·韦伯对国家的基本理论判断。显然,这种对国家超越性的强调是与社会中心论中处于附属地位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对于国家的这种超越性在不同的理论流派中都是得到承认的,只是在其超越性的程度上有着理论分野。这种超越性要求国家的运作遵循一种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社会之外的独特的政治逻辑。在国家中心论的理论视野中,国家有独立的利益位置和运行规则,是这种政治逻辑的践行者和体现者,而不是绝对服从于社会的或者经济的逻辑。国家中心范式对国家位置和职能的独立性而非工具性的强调构成了其基点性的理论特质。

2. 塑造生存安全的逻辑

诉诸国际关系的理论视角,利维坦展现出的是塑造安全的生存逻辑。国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国家共同存在于国际环境之中,国家之间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意义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作为行为主体和制度组织的单个国家就嵌置于政治和经济关系之中,这些关系超越国家所直接统治的领土和人民而运转。这种跨国关系的存在为国家提供了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制度的约束,也就决定了国家结构与行为的展开有着独特的逻辑。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中,以地缘政治和跨国经济的方式集中表现出来。国家中心范式将跨国背景中国家分析进路的知识资源归结于德国历史学家奥托·欣策。奥托·欣策以一个历史学家的视野对国家进行考察,其侧重点在于对国家间地缘竞争的考量。内在的理论逻辑是作为控制领土的组织担负着其疆域内民众生存安全的职责。这决定了国家在对内对外的行为过程中必须有忠于自身职责的选择,遵循一种“安全的逻辑”。

这一逻辑中的安全既包括政治安全,也包括经济安全。当下复杂的国际背景不断地冲击着个体国家,因此,国家必须站在国内社会政治秩序与跨国关系二者的交叉面上,国家必须努力谋求生存并取得相对于其他国家的优势地位。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在存在环境上的区别就是前者是处于无法摆脱的国家间关系之中的,而后者则具有独立存在的可能。现代国家从来就是一个由彼此竞争和相互裹挟的国家所组成之系统的一个部分。因此,理解现代国家的一个必然途径,就是去观察这些国家的行为与跨越其边界的政治和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国际政治经济竞争环境中,国家所担负的基本职能就是保障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国家内部的一切利益纷争在一定程度上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国际与国内交界的位置决定着国家要扮演一种不同于个人、组织、阶层与阶级的角色,其具有超越这一切的利益。这就构成了国家行为和利益的安全逻辑。国家的安全逻辑在战争或军事竞争的时代背景下表现得最为突出。当面临国家之外竞争力量的侵入或威胁的时候,国家所担负的维护安全的角色使其在社会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国家内部的组织和运作都必须围绕国家的意志展开。这种状态也可以延续到非战争和非军事威胁的情形中,这与国家对国际环境的判断有关系。在一种危机意识下,国家要时刻为应对竞争而准备,那就要求必须具备较强的国家实力,在这种环境下如何保障和提升国家实力就成为安全逻辑的延伸。这也就决定着国内组织的构成与运作,并对生活在国家内部的人们构成影响。因此,国家中心范式对事实分析时都特别强调跨国关系的影响力,将国家放置在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去考察,注重从国家安全逻辑的角度对国家的行为展开分析。这正是国家中心范式的代表性著作大多具有比较政治或国际政治的理论视野的原因所在。

三、自主能动的行动主体: 韦伯—欣策式进路

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知识框架中,国家处于一切社会事实分析的中心地位。这一理论范式努力在构建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框架,形成对国家的系统性理解。在讨论“利维坦何以必要”这一问题之后,进而开放出以“利维坦如何运作”为主题的事实分析之研究进路。从理论演进的角度来看,国家中心范式的既有研究基本确立起了这一分析框架的知识基础。这集中体现在该理论范式已经形成了特色鲜明、逻辑清晰、论域开阔的分析逻辑和研究进路。

作为批判“社会中心论”而确立自身理论定位的“国家中心论”,该分析范式最鲜明的理论特质就是明确提出国家是具有自主性的行为主体,而不是社会经济领域的派生物。这就与形形色色的社会中心主义色彩的理论流派区分开来。马克思主义及其后来的新马克思主义、社会集团理论和社会多元主义、政治系统理论与结构功能主义等都是国家中心论在知识领域中的对立物。 这一分析范式着重强调国家是社会生态领域中具有独立意义的社会组织,具有自身的利益构成、价值目标和行动逻辑等。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参与到社会生活的运行中,通过自身的行动对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直接作用,从而影响社会的存在形态和运行状况。在国家中心范式的理论逻辑中,国家不是以一种“工具”或“平台”的角色出现在社会生态领域中,而是基于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位置和社会角色而存在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处于内外之间的利维坦”这一理论基点将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自主能动性具体展开为“政治的逻辑”和 “安全的逻辑”。

“政治的逻辑”凸显的是国家在国内意义上作为独立行动主体的方式遵循。具体而言,这一逻辑中的国家具有两重不同的面相。其一,国家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或者公共理性的承载者。依凭其所具有的对社会暴力的合法垄断地位,协调和化解各类社会政治矛盾。在这种意义上讲,国家具有超越社会各阶级、阶层、组织、群体和个人的独立利益,这构成了国家公共理性的社会政治来源。基于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而对社会进行程度不同的干预、约束和控制,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显然具有作为一个独立行动主体的合法性。其二,国家是政府官员行动的组织载体。公共选择理论对国家( 政府) 所谓的公共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政府官员同样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政治行为是追逐自身利益的产物。这一理论否认了国家的公共性,却提供了新的理论进路证明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政府官员们基于争取或巩固执政地位、获得或扩大政治利益、取得和提升政治声誉等需要,会充分利用国家这一组织实体所赋予的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这也确认了国家作为独立行动者的社会政治角色。这两种论证国家独立性的路径虽然不同,但都认为国家具有相对于社会的独立地位,遵循独立于“社会逻辑”或“经济逻辑”之外的“政治逻辑”。

在国际意义上,国家作为独立行动者则是由“安全的逻辑”所决定的。国家并非存在于隔离状态中的,而是存在于国际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全球化时代突出地表现出来,其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正是这种竞争性的环境赋予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独立性,成为一个具有整体利益代表性的角色,依循“安全的逻辑”决定自己的行为选择。

国内的“政治逻辑”和国际的“安全逻辑”决定了国家具有独立行动的自主性,而不是处于社会附属物的地位。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说国家是完全独立于社会存在的,只是指出国家的行动可能有着自己的利益考量,而不是纯粹出于对社会需求的回应。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复合关系。正是在国家作为行为主体这一逻辑框架内,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以这样的论题展开: 国家对于各类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程度有多高,国家在作用于各类社会现象时的能动力量有多大,这构成了国家回归理论关注的重心问题。

国家中心范式的代表人物斯考切波在追溯知识渊源的意义上,将这一分析进路称之为国家研究的“韦伯式”知识进路。这是因为正是韦伯在其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中,确立了国家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作为行为主体的独立地位,突出强调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强制性权力的垄断地位,并“尝试构造某个政体中的公民社会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力图构造公民社会内部的诸多重大关系纽带”。韦伯更多的是强调“政治逻辑”下国内意义上的国家独立性,而奥托·欣策则从国际关系的视野强调“安全逻辑”下国家的独立性,二者共同论证了国家作为自主能动之行为主体的行为逻辑,故此,我们可以将国家理论的这一分析路径,更全面概括为“韦伯———欣策式”的知识进路。

三、制度结构的运作逻辑: 托克维尔式进路

与凸显国家自主能动的角色不同,在以国家作为制度结构的分析进路中,国家所凸显的不是作为一个社会政治环境中的独立行动者的角色,而是以一个框定利益得失、确立行为规则的制度形态出现的。国家这一深度嵌入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结构,以其广泛的影响力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得以展开,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构成影响。制度结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其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对利益引导和偏好框定等方式实现的。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下,人们对于利益的追求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个体行为的差异性和社会形态的独特性凸显了国家对社会的影响力。公共生活的意义以及社会集团得以意识到其政治目标并开展实现这些目标的行动的集体形式,并非只是来源于社会,而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之交会面上。因此,不论其政治能力如何,利益集团和阶级这类明显的纯社会经济现象的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国家的结构与行为,而反过来,这种国家结构与行为也正是社会行为主体努力谋求加以影响的。

与凸显国家作为行动主体的“韦伯—欣策式”分析路径不同,斯考克波将这一分析路径称之为国家研究的“托克维尔式”知识进路,认为这种进路将国家视为一种制度结构,重点分析国家的社会政治影响,在知识渊源上可以与凸显国家作为行动主体的“韦伯—欣策式”分析路径不同,斯考克波将这一分析路径称之为国家研究的“托克维尔式”知识进路,认为这种进路将国家视为一种制度结构,重点分析国家的社会政治影响,在知识渊源上可以追溯到托克维尔的政治社会学研究。 托克维尔在其名著《旧制度与大革命》和《论美国的民主》中精湛地运用了这一分析方法,呈现了国家制度变革过程对社会集团和公民选择的影响力。“依照托克维尔式的观点来探讨国家的行为,研究人员并不会通过对国家战略或政策及其实现可能性的详细剖析来追踪那些行为的效果,相反,调查者会从更为宏观的视角来思考国家的结构及行为是如何无意识地影响到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社会各部门的政治能力、理念与需求的。”与将国家作为行为主体的研究一样,国家作为制度结构的研究也没有像传统政治学那样集中于对此做抽象意义上的理论演绎和逻辑论证,而是以对具体的政治事实分析为载体展开的。具体而言,国家作为制度结构对社会的影响以如下两种基本方式展开:

其一,国家通过变革社会资源分配的规则对社会形态进行型构。特定的社会政治结构是社会资源分配状态的制度化形态,在制度结构下形成了公民个体固定的利益汲取、分配、交换的行为模式,立基于利益格局形成了特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这些个体和群体在国家结构中生存与发展。通过横向的空间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国家中,公民个体和组织集团的行为模式迥然不同,其原因就在于国家结构所框定的利益格局风格各有区别。在静态空间比较中存在的差异性显示出国家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的影响力。不同种类的国家不仅在进行政治决策、行政执行、司法实践等方面千差万别,更为基础的是对于何为政治及其行动的理念判断上也各有差异,对于“政治”自身之意义的判断,对于国家共同体中各种阶级、团体、组织乃至个体的观念生成与行为选择也不尽相同。而从动态实践比较来看,变革中的国家制度结构则更能凸显其对社会形态的型构作用。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动、经济发展的变迁、政治斗争的扩大等原因导致国家出现大的变革。随着国家制度结构的变革,原来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出现程度不同的调整,新的利益出现,旧的利益消亡。建基于利益格局之上的社会组织也必然会出现分化重组,公民个体也由于面临新的制度约束而必须有新的行为选择和观念变更。

其二,国家通过制度模板的示范效应对社会形态进行塑造。国家的制度结构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物质主义的利益得失,还展现为文化理念的塑造力。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产物,其所具有的制度化形态为社会的模仿提供了可能。与其他各种社会组织或制度规范相比,国家制度结构方面所凝集的政治智慧和社会经验无疑是居于优势地位的。作为制度形态的国家既保留了历时性的思想精华,也凝结了现时性的理论精粹。国家的制度结构所展现出的精细性、复杂性、系统性等,在组织制度方面都是无可比拟的。在斯考克波对美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研究成果中,凸显了公民社会组织在制度结构形态上与国家结构的正相关性。通过对美国社会政治事实的分析,她所展现出的公民社会组织绝非是隔绝于国家这一制度结构的独立存在,而是与国家建构过程密切相关的制度形式。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制度,国家的组织制度所发挥的作用通过间接影响社会民众的方式呈现出来。国家制度型构社会形态的途径虽然具有间接性,但其影响的深远性绝不输于国家以直接行动者的方式对社会构成的影响力。当我们从国家中心范式的角度出发,不再将“利益集团看作社会的映像”,重点凸显“国家干预的时机与特征”时,就会发现国家的制度结构深刻影响到利益集团的组织策略与战略,甚至从根本上“对利益自身的定义与满足感”形成根本性的影响。国家的组织制度研究进路具有鲜明的制度主义色彩,这一知识进路实质上构成了后来新制度主义知识论域中“制度与行为关系”这一主题的先导性研究。瑣 只是国家中心范式所研究的制度是以具体化形式存在的,即具体确定为“国家”,而非新制度主义知识论域中涵盖广泛的制度。正是由于国家中心范式中有这样的“以制度为中心”分析领域,该范式构成了终结行为主义政治科学统治地位,进而推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兴起的重要知识渊源,构成了推动政治学研究知识转向的理论潮流。在国家分析的制度结构进路中,侧重于国家对利益格局型构的研究与新制度主义中理性选择理论流派的分析逻辑有着内在的契合,而侧重于国家制度模板效应的分析进路则与新制度主义中社会文化理论流派的分析逻辑有着本质的相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中心范式作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之理论先导的知识地位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其处于学科演进历史转捩点上的理论变革意义也需要做进一步的挖掘。    

四、构建以国家为中心变量的因果框架的拓展性思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与霍布斯等政治思想家以哲学思辨路径赋予利维坦以组织合法性不同,基于社会事实分析而确证利维坦之必要性的国家中心范式必须以科学性的分析研究作为知识支撑。在既有的国家中心范式的理论视野中,国家处于内外之间的利维坦的这一特定位置,决定了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独立的组织地位和自主的行动逻辑。该范式以“国家”为中心,凸显其作为“行动主体”和“制度结构”的分析进路,从而为我们建构以国家为中心变量的理论框架提供了知识基础,启发我们要确立以国家为中心变量的分析框架,寻求符合社会科学之因果逻辑的理论架构。

既有的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由于涉及的知识领域极广,具体分析的问题较多,因此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呈现出明显的离散状态,这与其他被称为某一流派的理论范式有着明显的不同。正如斯考切波在《找回国家》一书的导言中所说: “虽然没有明显的共同研究议程或通用理论将这些不同的研究联系到一起,但我仍将在本文中证明,这当中有不少的研究或是论点互为补充,或是分析策略非常相似。”瑤她把这些研究的共同点归结为他们对国家这一行为主体或制度组织身份的重视,所关注的都是“国家如何通过其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过程”。正是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构建以国家为中心变量的分析框架,并以此对丰富的国家现象及其治理实践展开具体研究,引起对国家中心范式的延伸性研究和拓展性思考。

依照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进行因果性探究的理论进路,“国家中心论”同样是建立在对具体社会事实分析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国家的考察发现这一重要影响要素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独特地位。确立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框架,并非是否定社会在现实中的地位与作用,而是基于理论分析的需要将其整合到国家中心的分析逻辑中。从这种意义上讲,国家中心范式就是要确立以国家为分析中心的理论抽象。以国家研究为凝结点构成的知识共同体,广泛分布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不同国家的诸种公共事务之间的相同与差异构成了洞察国家本质与作用的契机。既有的研究为我们构建以国家为中心的理论框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综合分析既有的“以国家为中心”之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借鉴社会科学研究的变量分析思路,形成以“国家”为中心的相关变量分析的知识框架。

其一,将“国家”作为理论分析的解释对象。在这一研究进路中,“国家”是相关变量分析的知识框架中的“因变量”,即处于 Y = f( x) 这一形式结构中的 Y 的位置。知识的展开形式为: 以社会政治领域中的 x 要素,对国家要Y 加以解释。可以被纳入这一分析框架下的研究主题是我们常见的对国家本身的理论追问。诸如国家何以具有不同表现形态? 不同形态的国家何以形成? 国家本身经历了怎样的变革过程,其中有怎样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国家的实现方式有怎样的差异性?可以说这些主题是我们在社会政治研究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依循理论解释的逻辑,这一分析框架就是要对以国家为对象的事实做出因果性探析。国家为“果”,何者为“因”? 其内在的逻辑如何? 这是该分析进路的核心命题。

由于国家处于不断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国家不同时段所呈现出的政治形态及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独特模式就成为该知识领域中最核心也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命题。对国家形态作历史性的追溯,探究其之所以如此的影响要素,解释内在的因果关联,这是历史政治学的基本主题之一。国家的起源是该领域最为古老的命题,直至今日仍然有众多研究者在爬梳史料的基础上,试图借助现代社会科学的知识对其做出强有力的解释。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作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这一主题的经典巨著,他在唯物主义的理论逻辑下对国家起源进行了尝试性解释,认为国家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与这一古老命题相对应,对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做出分析解释则是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逐渐蓬勃发展起来的,到当下已经形成凝聚大量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众多学者的知识领域。这构成了国家中心范式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国家构建理论,巴林顿·摩尔、查尔斯·蒂利、西达·斯考克波等人是该领域的代表人物。以他们为核心的研究者着重于在长时段,大领域的宏观背景下对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进行研究,集中对民族国家不同于封建国家的特质及其形成的过程进行深入的探讨,在国别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影响西欧民族国家形成的诸种因素。东方世界( 以中国为典型) 的古代和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也被纳入研究的议程中,渐成历史社会学的主要知识领域。在世界全球化的历史大背景下,民族国家这一现代政治的制度产物会走向何方,其影响性要素有哪些等等这些问题作为该知识框架下的崭新命题正焕发着理论的生命力,成为国家研究的新方向。

其二,将“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种现象的解释要素。“国家”作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其通过作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各种主体,影响各种事态的进程。正是缘于此,“国家”成为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被用来解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现象,探寻导致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或曰之所以如此出现之背后的国家因素,从而为我们理解社会现象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和富有洞见的解释。在这一分析框架中,“国家”成为“自变量”,即处于Y = f( x) 这一形式结构中的x 的位置。知识的展开形式为: 以国家要素x,对社会政治领域中的Y要素做出解释。纳入这一分析框架之下的研究主题精彩纷呈,遍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这是因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组织形态,会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诸如经济发展中国家要素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国家与社会变革的相关关系如何?国家结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特定人群和组织的行为选择、利益取舍和偏好形成构成了怎样的影响? 依循理论解释的逻辑,这一分析框架就是要对以国家为原因的事实做出因果性探析。国家为“因”,何者为“果”? 其内在的逻辑如何? 这是该分析进路的核心命题。

与国家为因变量的分析进路相比,既有的社会科学研究对以国家为自变量的分析更为普遍。因为在当今世界上,几乎任何个体、组织或群体都被纳入国家管理的范围之内。国家权力的边界大肆扩张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呈现出与传统社会巨大的不同。众多领域的研究者在研究中都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国家纳入其分析对象的解释变量中,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本身也是在国家结构的影响下发展的。国家对社会生活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挥着独特的规范与制约、型构与塑造的作用力。无论是作为一个直接行动主体出现,还是一个间接制度结构呈现,国家在社会中的角色都至关重要。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从事比较研究的政治学者通过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诸种政治、经济、社会现象差异性的比较,考察了国家在进行广泛的政治改革、促进民族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与跨国公司进行谈判等方面的作用,国家对阶级结构、种族关系、妇女权利以及社会抗议模式等方面的影响。对欧洲、北美和日本等发达工业民主国家感兴趣的学者则在这一分析框架下,探索了国家在开展社会项目、管理国内与国际经济问题等方面的参与和介入,并对由此导致的结果差异性展开深入分析。

国家中心范式的形成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学科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依然方兴未艾。我们将国家确立为分析框架的中心,深入探究相关变量的内在因果关系,对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诸种社会事实做出尝试性的理论解释,就是试图展现出国家在政治实践中的丰富面相和运行机制,从而开放出崭新的知识领域,形成富有创新意义的因果解释,这对于理解社会生活,改造政治世界都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中心范式的发展给我们展现的是范式变革所带来知识的革命性创新,其研究进程也启发我们要具有理论构建的意识自觉,立基于新的知识起点搭建系统的分析框架,从而从整体上实现知识的创新,并推进实践的进步。

责任编辑:姚晓妹

文章来源:《学海》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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