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28日 |
曾进 陈挺 本案中,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易某与黄某的交接手续应符合哪些规范本文以此案为例,结合《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相关规定对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实务进行分析。 一、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做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首先,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其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交接要求: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一)交接项目之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 (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如: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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