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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减免土地使用税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交资料清单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
  (2)土地权属证明;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认定书。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办理备案减免后,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2)企业按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律责任
  (1)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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