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