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部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中关于“工程量”条款约定如下:
合同价格形式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按中标价一次性包死。
合同总金额1.5亿元。履行中产生的问题如下:
1. 甲方明令取消内墙、地面装饰面层;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面层清单项。内墙、地面装饰面层全部扣减是按照图纸实际计算数量扣减?还是按照工程量清单数量扣减?
2. 楼内所有地砖变更为木地板;比照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如何结算?按照全部扣减原工程量清单中地砖清单项,增加木地板的工程量?还是按照扣减实际计算出的工程量进行扣减地砖项,并相应增加木地板,不论原工程量清单的数量?
3. 存在漏项问题,是否考虑计算?
4. 存在图纸描述不清楚,实际施工时设计单位进行了明确,但工程量清单中对于此部分没有明确描述,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一、本案例中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明显有利于发包人。
1、关于“工程量”条款约定的含义为:承包人按图施工,发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错误和遗漏的责任;
2、关于“合同价格形式”条款约定的含义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
3、关于“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约定的含义为:对工程变更及洽商调整,调整参照投标时相同或类似项目单价。
笔者认为,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在合同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完善、项目金额不大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本案例中各项合同条款的约定。
二、总价合同结算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处理原则。
1、总价合同价格形式的适用:合同工期较短、设计图纸完善、项目金额不大的情况。
2、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1)发包人欲将工程项目风险全部转嫁给承包人;(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心切,不顾市场风险,意图在变更、签证中获利。(2)承包方不平衡报价风险。例如:有ABCD四个分项工程,投标报价时B分项工程利润较高,ACD分项工程按成本报价;合同实际履时,发包方取消了B分项工程。导致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利润。
3、总价合同纠纷处理原则:投标预算书造价+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的差异。
三、本案处理意见。
问题1:数量按实际扣减,价格按投标预算书价格执行。
问题2:数量按实际扣减,价格重新组价报监理核定。
问题3:不考虑。
问题4:属于增加工程量。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计量计价。但应扣除投标预算中的相关项目。
四、本案启示及对策
1、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时应考虑能否承包市场价格风险?对策:对预算中的主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约定调整方式。
2、承包方承担清单错误、漏项风险。对策:按图施工,工程量条款中发包方的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提供的清单报价(或预算书)中的数量均不做为合同结算依据。
3、工程量变化是否应当调整?对策:因发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不做为结算依据,故工程变更以图纸或发包方指令为准。
4、不平衡报价风险。对策:清标,发包方对明显不适宜的投标报价进行筛查。承包方合理报价。
5、发包方考虑市场情况,给予承包方利润的空间。否则造生承包方中途停工。
6、发包方考虑承包方利润的空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需要对承包方中途可能发生的停工行为、解约行为等通过合同条款予以约束。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