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银,是公用钱在银两上的反映。明代的公用银(或钱)是地方公共使用经费。其包括办公用品的开支、官府衙门的日常政务开支、举办各类仪式和活动的开支、官场的各种交际费用等。另外,州县地方官员的纸札笔墨及油烛柴炭等办公及生活用品也用公用银开支。
明代的国家财政收入,大部分赋税收入上交中央,小部分存留地方。存留地方的部分钱粮赋税是地方经费的主要来源,但是,这部分的使用是严格控制的,只能用在几个固定的开支上,如当地军费、地方官俸、师生膳食、赈灾等。对这几项开支以外的经费以及一些临时性的支出是没有预算的,需要另行开征。福建省的公用银是从当地卫所(以福州左卫所为例)的屯田收入中折银征收的,其中正价银即田赋正税,是上缴中央及存留地方的那部分。而水脚杠鞘银、马丁银、柴薪银、耗银、狸皮银、公用银等其他用项都是地方政府另行开征的,是当地官府为了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而征收的各类专项经费。
然而,公用经费的来源是多方面的。除上述福建卫所的屯田税收折银外,里甲银也是其主要来源。所谓里甲银就是以粮补丁,把按户编派的里甲费,部分或全部地摊入田粮内,折成银两,以耗米的名义加征。明顾起元在《客座赘语》记载:“往周文襄公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增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这里是说由于来源于人丁的税银不够用,所以想出了以粮补丁的办法扩大地方经费的需求。江西在景泰初年推行的里甲岁办银法,是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上供物料和公费的科派。其后,由于政治日趋腐败,上供物料和公费不断上升,形成里甲银的数额急剧增加。可见,江西征收里甲银是为了应付各官府的公用经费和办置上供物品的开支。总之,来源于各方面的赋税折银以及以各种名义征收的专项税银都有可能成为地方官府衙门的公用开支。
青州府诸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五公用银四十两大户□真
从史料上看,在所有县衙日常行政开支里,以公用一项用钱最多,占有了地方财政经费的大部分。然而,刻有公用或公费字样的银锭实物却发现极少。目前仅发现一件铭文为“青州府诸城县征收嘉靖四十五公用银四十两大户□真”四十两银锭。铭文显示该银锭是嘉靖四十五年山东青城府诸城县征收的。铭文中出现
了大户的称谓,表明是由大户负责征收的。大户是乡间家境殷实的人家,也称粮里长,是以里为单位的征税负责人。由大户征收说明公用银是从田赋折银中分离出来的专项税种。
出处:《明代赋税银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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