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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京班银

 班银,又称匠班银,是从元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元代统治者将汉族工匠编为匠户,强迫他们无偿为政府军队皇亲国戚服务。明在建国初期,就把有专业技艺的工匠编为匠户,规定入匠籍的匠户世代承袭,不得脱籍改行。所谓匠户是在工部和内府各监局控制下的民间手工业匠人,分为轮班工匠和住坐工匠两类。那些匠户要根据在所属部局的需要,分时间地点地为官府提供无偿服务,即服工匠役,为徭役的一种。

洪武十九年(1386),工部规定各地工匠每三年轮班到京城服役一次,每期三个月由于工匠们赴京路涂谣远,往返不便洪武二十六年(1393)对其进行了改革,规定按各部工役繁简的实际需要和工匠距离京城路程的远近,重新编定班次,分为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等五种轮班制。每班服役时间仍为三个月。从此工匠赴京服役的轮班制度就此完成。除了轮班工匠外,那些固定在京师或各地的官营手工业部门作工的就是住坐工匠。无论是轮班工匠还是住坐工匠,在服役期间,官府发工钱,供给膳食。然而,班匠是分散在全国各省府州县的手工业匠人,官府要保证每年近三十万匠人顺利地轮班赴京上班是有很大难度的,其间往往会出现逃亡失班的情况。随着银两用途的不断扩大,改班匠服役为缴银雇匠代役是解决矛盾最好的办法。一方面免除班匠们长途奔波之苦,另一方面保证了工匠当班的稳定性,同时,也增加了官府的收入。

莱州府平度州征万历六年京班银十二两知州薛吏缺大耿朝臣银匠刘大器

目前仅发现一件由中国财税博物馆收藏的的京班银锭。铭文是莱州府平度州征万历六年京班银十二两知州薛吏缺大耿朝臣银匠刘大器。铭文显示,该锭是万历六年(1578)山3莱州府平度州征收的京班银,重量是十二两,由平度州知州薛督办。大户耿朝臣办理,大户是当地殷实的人家,代理乡里催办征收赋役之事。山东隶属北京工部,其班匠上班地点就是在北京。因而,此锭是一件明代万历年间山东赴北京的工匠以银代役的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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