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国情如此,企业家应有大局意识。员工问题是困境企业在准备危机应对方案时,不得不重点考虑的。与其给政府、给社会“添乱”,不如早作准备,用有限资金优先安置或安抚员工,稳定员工情绪,避免出现激烈对抗。员工问题处理得当,还可以为今后企业的企业重组、债务和解创造条件。
(二)可以避免企业负责人、股东承担刑事责任。
在企业债务风险处置过程中,最应当避免的是企业负责人、股东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挽救企业就失去了意义。
企业拖欠供应商、客户的款项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依法应由企业以自身财产来承担相关责任,企业的负责人、股东通常无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但是,企业若拖欠员工工资,则有可能构成触犯刑法。将“欠薪保障”上升到刑事责任层面,也体现了政府重视维稳的态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拖欠供应商、客户款项相比,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显然要严重得多。拖欠供应商、客户款项,可能会令企业法定代表人受到信用惩戒,但是,拖欠员工工资却可能令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锒铛入狱。二者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三)为企业申请破产扫除障碍。
申请破产保护是困境企业最后的出路。随着破产意识的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通过申请破产清算令企业合法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申请破产重整,令企业获得重生。
但是,除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核心条件外,《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特别设置了一定门槛,其中有一项要求是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也就是说,若企业剩余有效资产(现金、应收帐款、无担保设备等)不能满足职工安置要求,且股东等第三方不能弥补资金缺口的,法院通常不会接受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毕竟,作为维稳窗口之一,法院也不希望因受理员工安置无着落的企业破产申请而受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
因此,即使基于将来可能申请破产的考虑,企业也应当优先向员工支付工资,尤其是基本工资部分,给自己预留一条后路。至于经济补偿金部分,若暂时确无力解决的,可以待将来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处理。
有人可能会说,如果给员工发放工资,就没有钱支付给供应商了,企业可能会马上倒闭。这确是一个矛盾,需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作出判断。若企业现金足以支付全部供应商欠款,且上游客户订单和回款均正常,就可以先付款给供应商,只要企业资金流正常,员工工资应可以解决。但从我们实际接触的困境企业来看,往往都同时拖欠多家供应商货款,根本无法同时支付全部欠款,即使先支付部分供应商货款,也可能面临其他供应商的诉讼和财产保全,企业最终仍然无法正常运转。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企业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的潜台词是说,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就不要再向供应商单独清偿债务了,因为还了也是白还,管理人会向供应商要回来的。
资金链断裂只是困境企业的表象,对困境企业进行救助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制订切实可行的救助方案。在应对供应商欠款和员工工资欠款这一矛盾时,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任何情况下,牺牲、损害员工利益的方案都是不可取的,保护员工利益既是有关部门的底线,也是确保企业(包括企业法人、股东、高管)安全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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