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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违约金要不要开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有微友问到:因对方违约经过法院判决,收到违约金,开发票吗?如何进行财税处理?这是个比较典型的财税问题,今日有闲,特做统一回答。

一、开发票吗?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可知:是否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则有开具发票义务;没发生,则无开具发票义务。所以,取得违约金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要根据自己是否向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来定

2、何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票管理办法》没说,也没办法说,因为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责任。《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此即为《发票管理办法》所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下简称:增值税销售行为)

3、没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就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等12种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也可以开具发票。但开具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4、小结

1)是否需要开具发票,根据是否发生了《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行为来判断。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了12种情况,没发生销售行为也可以开具发票(不征税发票)。

二、谁开具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总结上述规定来看,价外费用有三个特征:

1、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即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综上并结合《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可知:

1、只有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时才需要开具发票,违约金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2、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构成增值税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

三、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虽然购买方不需要向对方开具发票,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那需要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具体规定了。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九)其他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只要是经济利益,都构成企业所得税角度的收入。不管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都构成《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其他收入。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所以,若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取得所得,即有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若无上述应税行为发生,即使取得违约金所得,也无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

四、举例

A将房屋租给B使用,发生违约取得违约金,假设:

第一种情况:房屋租赁最终发生,则:

1、若B违约,A取得违约金,则:A发生房屋租赁销售行为,违约金计入增值税价外费用。需要将违约金并入房租收入中一并对B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

2、若A违约,B取得违约金,则:B未发生任何销售行为,违约金无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但若B为企业,则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不需要向A开具任何发票。

第二种情况:房屋租赁最终未发生,则:

无论是A还是B违约,取得违约金一方,均无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增值税销售行为(销售租赁服务)未发生。而若取得违约金一方为企业,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取得违约金一方为个人,则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五、总结

1、不论企业或个人,取得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要看是否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除45号公告规定的12种情况外,只要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就需要开具发票,发票金额=正常金额+违约金金额。

2、企业取得违约金,不论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发生,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区别在于:若发生,计入相应销售收入;若未发生,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3、个人取得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看业务是否最终发生。若发生,且业务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9种所得对应行为,则取得的违约金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反之,则无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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