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马上来到,许多财税同行常常在实务中对会计处理、高新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下的研究开发费傻傻分不清。小编利用周末时间,对这三者的异同点进行了列表式分析,希望能给朋友们一点参考。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做相关的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会计口径和高新认定口径下的异同,为税收优惠的安全享受打好基础。
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编辑设计:北京海淀国税局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