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gmliu_82 发言时间:2012-07-31 16:26:16 受理时间: 2012-08-01 09:34:20
您好,来信已收悉。2009年6月我市在不增加生育保险缴费的情况下,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扩大到全体医疗保险参保人,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并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应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条件,即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在计生部门申报登记人口计生信息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感谢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受理人:市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8-01 09: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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